【“浦”法零距离】趣味普法之“四大名著新说”第四期:鲁智深倒拔垂杨柳

  以下文章来源于高行小法 ,作者爱普法的

  高行小法.

  守法尊法行致远 理通情通福绵长

  大家是否担心

  法律不易理解

  那“四大名著”了解吧

  相信很多读者都可以

  信手拈来讲上一段名著故事

  今天带来

  高行司法所出品的

  全新普法栏目

  【趣味普法之“四大名著新说”】

  趣味普法之“四大名著新说”

  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法律知识,高小法结合中国长篇小说“四大名著”制作了【趣味普法之“四大名著新说”】系列漫画作品,让大家一目了然轻松get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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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期 ★

  鲁智深倒拔垂杨柳

  故意损坏财物罪

  话说,鲁智深在东京大相国寺看守菜园子时,因为觉得门外垂杨柳上的乌鸦叫声吵闹,于是脱掉外衣,用左手向下搂住树干,右手把树的上半截,将那棵树竟然连根拔起,惊得众人目瞪口呆,连呼壮士。那么,鲁智深的行为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对于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行为,需要判断该垂杨柳价值或鲁智深是否有其他至少两次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若该垂杨柳价值五千元以上,或鲁智深曾至少毁损公私财物两次时,则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若不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定罪条件,鲁智深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应被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期内容到此结束

  让我们下期再见喔

  原标题:《【“浦”法零距离】趣味普法之“四大名著新说”第四期:鲁智深倒拔垂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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