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迎来提速

  本报记者 | 安 宁    为持续推进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在何种背景下出台?部署了哪些主要任务?就社会关切,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部署12项重点任务    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也是推动全社会节能降碳的重要支撑。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108项、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66项、推荐性节能国家标准190项,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十四五’节能降碳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节能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标准制定修订效率不高、指标不够先进、覆盖范围不广、应用实施力度不足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围绕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加强节能标准应用实施与监督检查、强化能效领先正向激励、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等四个方面,部署了12项重点任务。    在加快推进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方面,加快制定修订一批重点领域节能标准,稳步提升重点用能行业能耗限额要求,持续提高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不断扩大节能标准覆盖范围。    在切实加强节能标准应用实施与监督检查方面,压实用能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国家标准,切实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在强化能效领先正向激励方面,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和产品设备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加强综合性政策支持。    在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方面,强化节能标准化工作数据支撑,建立节能标准实施评估和反馈机制,统筹做好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节能标准更新升级    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效标准,是满足节能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法必须执行。《通知》对强制性节能标准取值原则提出了哪些要求?    《通知》提出,重点用能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分为先进值、准入值和限定值。其中,先进值对标国内或国际同行业能效领先水平,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行业前5%左右的能效水平;准入值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等新增产能必须满足的能效水平,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行业前20%左右的能效水平;限定值是存量企业生产必须达到的能效水平,应以淘汰一定比例的现有高耗能落后产能为取值原则,在基于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产能。    《通知》还指出,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分为3级(部分为5级)。其中,1级水平应对标国内或国际同类用能产品设备能效领先水平,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同类用能产品设备前5%左右的能效水平;2级水平作为节能产品认证依据及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设备采购依据,原则上其取值应代表同类用能产品设备前20%左右的能效水平;3级(或5级)水平是用能产品设备进入市场的最低能效水平门槛,根据各类用能产品设备的技术特点及能效现状,原则上应淘汰20%左右的落后用能产品设备。    “《通知》中的取值原则是对节能标准制修订中各级指标的原则性要求,在具体推进各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将结合不同的行业能效现状、产能情况、产品设备技术特点等予以统筹把握。”上述负责人如是说。发挥标准的引领和约束作用    节能标准作为重要技术抓手,对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重点领域和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取得实效。”上述负责人强调,在组织领导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机制,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加强全过程指导,确保节能标准指标先进性、科学性、有效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节能标准应用实施,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鼓励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在宣贯培训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标准化工作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拓宽节能标准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节能标准,提升全社会节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