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以案为鉴敲警钟
为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施教”警示教育作用,牢固树立拒腐防变守住底线意识,4月12日,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的监督下,思茅区人民法院于当日9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并邀请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和中国移动云南公司普洱分公司27名职工旁听案件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其药品采购供应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与某医药有限公司普洱片区销售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共同收受贿赂,在药品采购、配送过程中非法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38.96万元,李某某单独受贿2.5万元。
审判法庭庄严肃穆,审理程序规范,衔接紧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旁听人员认真观摩庭审,倾听控辩双方陈述和辩论,全程“零距离”接触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全面了解了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的全过程,直观了解一名公职人员是如何在利益的诱惑中,违背初心使命,走向犯罪深渊,亲身经历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和触动心灵的洗礼,深刻认识到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
在场旁听相关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廉洁自律。来自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科的负责人董国果参加了今天公开审理后,感觉自己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教育洗礼,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感受颇深,“我有三点感悟,第一要敬畏法律,严守底线;第二要以案为鉴,廉洁自律,第三要加强自身的修养,拒绝职务犯罪。”
受邀参加旁听的中国移动云南公司普洱分公司市场经营部纪检委员、副总经理詹春燕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参加本次的庭审后受到了很大的震撼,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违纪所付出的代价。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会加强自身修养的建设,爱岗敬业,热爱生活,在正确履职中实现人生的价值”。
【法官说法】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厉打击各类腐败犯罪。医疗领域关乎民生,医疗领域腐败是民生痛点,必然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领域。本案中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必然面临法律的严惩。希望我们的党员干部牢记法纪红线不触碰,算好自己的人生账,莫要因一己之私而抱憾终身。
【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另,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2.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第二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严禁在帐外暗中给对方或者收受对方的回扣。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如实记载。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对方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本款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就应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对受贿罪如何进行处罚及具体量刑幅度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处罚,即对个人受贿的处罚也分为四个量刑档次,根据受贿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按照有关档次进行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对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二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三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以案为鉴敲警钟——思茅区人民法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