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原告李一系扎鲁特旗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其母张三与李四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11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一名女孩李一由张三抚养,由被告李四每月给付300元抚育费至该名子女18周岁止,此款自2012年10月1日始给付,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被告李四每月探望该名子女三次”。原告李一诉称,自2020年1月1日起其已成长为一名12岁的四年级学生,日常生活及教育、医疗费用不断增加,被告张三每月承担的3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原告日常消费,请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7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没有负担能力,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7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母亲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2年离婚时,自愿对婚生女李一每月的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但该约定距今已时隔十年之久, 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原告所处受教育阶段学习生活需要,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已经不足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李四每月承担原告李一抚养费1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请,因被告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已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至2022年9月30日,且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时间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故本院以该时间作为增加抚养费的起始时间,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四自2022年11月1日起每月承担原告李一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此款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支付半年抚养费6000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2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驳回原告李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增加抚养费纠纷案件。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评析。
首先,该不该增加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这里的“必要时”就可以关联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母亲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2年离婚时,自愿对婚生女李一每月的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但该约定距今已时隔十年之久, 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原告所处受教育阶段学习生活需要,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已经不足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故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其次,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数额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里的“实际需要”应以必要为限。本案中,原告在二审中提举课外辅导、兴趣班、商业保险等消费的证据,但以上开支未经被告同意,属于非必要的教育费用和生活开支,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被告李四每月承担原告李一抚养费1000元。
最后,增加抚养费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增加抚养费,经本院执行被告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每月300元)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之前的抚养费经过执行程序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该段时间的抚养费不宜重新进行判决。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时间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故应以该时间作为增加抚养费的起始时间。
法官后语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作为父母,如因抚养费问题再次发生纠纷,甚至想方设法从中获利或者逃避抚养义务,无疑是对孩子幼小的心灵又一次沉重的打击。而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更需要父母双方给予足够的陪伴与关爱,希望裁判结果能够让涉诉的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更希望所有的父母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对孩子做到关心、关爱,温暖以待。
来源 ┃ 太阳花未法工作室
编辑 ┃ 郝佳瑞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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