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协同规则序位规则同位规则

  

  东南大学法学院钱小平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监察对象的体系解释》的文章中指出:

  开拓监察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通过体系解释明确监察规范的内涵与判断标准,避免监察规范之间及与其他规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腐败治理法秩序统一性的重要保障。

  法秩序的统一性是指在用规范的观点审视法规范的集合时所反映出来的,务必将法规范的集合作为不包含自相矛盾的统一体来把握的观念。也就是说,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具有目的意识的法律手段,越是具备统一性,就越是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法秩序统一性要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互不矛盾,在这些个别的法领域之间不应作出相互矛盾、冲突的解释,否则,就会造成法秩序内部的逻辑混乱。确保一国法秩序的统一,是实质法治的基本要求。法秩序统一性不仅适用于不同法域的违法性判断,更要求在法解释学意义上展开不同法域规范的体系性思考,由此使得体系解释成为维护法秩序统一性的重要方法,具有保障法秩序统一性的重要功能。体系解释也被称为系统解释,要求将被解释的语词、语句和文本置于整个制定法、相关主题或问题的整个立法、该法所属的法律部门或整个法律体系的更大语境中进行解释。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体系解释的作用范围不仅限于本法之内,还应当扩展到统一法秩序下的其他法律,即从内在体系扩展到外在体系。以法律概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系统相关性作为进一步的辅助手段展开系统解释,才是完整的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对于法秩序统一性的保障功能体现在:一是确保逻辑的自洽性;二是确保冲突的可调和性;三是确保目的的统一性。

  体系解释在监察规范解释方法中有优先适用之必要,在应用规则上至少应当包括协同规则、序位规则和同位规则。基于体系解释原理,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从事集体内部事务管理的人员;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行使职业权力的主体;在受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劳务委托的情形,并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组织进行实质性判断;在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认定上,贪污罪拟制主体仅在涉及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下,才能成为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