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曹操出行故意恶意侵权镖滴打车商标被判惩罚性赔偿

  曹操出行故意恶意侵权镖滴打车商标被判惩罚性赔偿

  “品牌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但曹操出行故意恶意商标侵权行为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影响,应予以重点打击。”自2021年以来,杭州小古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多起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在未经允许情况下私自使用镖滴,镖滴速运以及镖滴打车品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在互联网搜索引擎投放关键词竞价排名广告进行侵犯他人品牌搜索流量截流获客行为维护品牌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取证后进行立案诉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更加重视品牌建设。但与此同时,个别经营主体以不正当手段蹭他人品牌搜索流量获客行为、商标恶意侵权等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商标恶意侵权现象仍然存在。”

  如何有效打击商标恶意侵权行为?

  过去一年半,镖滴打车进行了全网搜索引擎加大对品牌的监管运维和调研取证,并在今年2023年多起商标侵权维权诉讼中拿到了多家知名互联网平台知名公司因侵犯镖滴品牌商标权胜诉判决,以曹操出行为例,第一次商标侵权根据(2022)浙8601民初727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及(2022)浙01民终1242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原审判决可知,曹操出行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线为:2022年7月4日在百度搜索投放广告实施镖滴商标侵权行为,后于2022年10月12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庭审中自认已结束下架删除侵权广告投放,但在庭审结束后的一个月后2022年11月17再次在百度实施故意侵犯镖滴商标侵权行为,2023年2月3日杭州中级法院作出二审维持原判判决(2022)浙01民终12426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铁路运输法院案上诉)、关于曹操出行二次故意恶意侵权行为2023年2月28日杭州滨江区法院一审庭审中曹操出行再次自认与结束下架删除侵权广告投放,第一次侵权镖滴打车已就案涉商标于 2022 年 8 月产生纠纷,曹操出行在2022年10月12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庭审中表述当时已主动停止投放相关推广业务,但在杭州滨江法院庭审结束后的2023年3月6日第三次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同时侵犯上诉人“镖滴打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2022)浙01民终1242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审判决明显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的反复发生,曹操出行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其行为已涉嫌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再次被侵害的紧迫风险。对恶意商标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杭州滨江区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2023)浙 0108 民初 501 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杭州滨江区法院认为,该行为发生于(2022)浙 8601 民初 727 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结合本案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主观恶意程度,本院酌定赔偿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判决。但未对39类运输类商标进行判定侵权。

  以下为曹操出行二次恶意侵权镖滴一审惩罚性赔偿判决书

  曹操出行故意恶意侵权镖滴打车商标被判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加大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以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品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创新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全力抵制侵权现象,方能更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旨在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当前我国存在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对于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走品牌经济发展之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应重拳打击商标恶意侵权。只有保护品牌,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才能促创新、谋发展。

  以上图文为杭州滨江区法院判决书:实际进行公开报道,警示其他互联网知名公司获客违法侵权行为,发现一起并取证一起,对于扰乱、破坏互联网公平商业环境的事件,镖滴打车将坚持维护公平正义,传递司法“正能量”,为镖滴打车城市合伙人在运营中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