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之法定继承】 继承法律民事行为人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这样做”!

  以下文章来源于辽阳市公证处 ,作者辽阳市公证处

  辽阳市公证处.

  辽阳市公证处

  房产所有权人死亡,怎么办理房产更名也许是大多数人会面对的疑问。房产继承公证,是办理房产更名的途径之一。那么,申请法定继承公证涉及哪些注意事项?(法律依据详见最下方)

  (一)

  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继承?[1]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

  “我”与房主什么关系才能申请继承公证?[2] [3]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误区]当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以及酌情分得遗产权等情况时,(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申请继承遗产。

  (三)

  “我”是继承人之一,能取得多少遗产份额?[4]

  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同一顺序中继承人法律地位平等,没有男女老少之分。

  继承人协商一致,一同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可不均等分配。

  (四)

  “我们”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公证机构为什么不能受理继承公证?

  公证作为一种非诉活动,有争议的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5]。

  (五)

  “我”不是唯一继承人,但能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去表明我是唯一继承人,公证机构为什么不能受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5]。

  (六)

  “我”放弃继承权行为的有效判定?

  放弃继承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撤回反悔、不可部分放弃、不可附条件、不可附期限,要求行为人做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时应具备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并且行为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示、自愿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6][7][8]。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年人,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9]。

  那么,哪些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权为什么要本人神智清楚、不能由监护人代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不包含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10]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植物人、老年痴呆症患者。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除此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能有效 [13][14]。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15]。

  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七)

  “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放弃继承权,必须要我本人亲自办理吗?为什么不能委托亲属、公证处代办?

  放弃继承权公证属于声明类公证,对于这类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16]。

  (八)

  “我”应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房产继承公证?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17] 。

  (九)

  再婚前“父亲”单独所有的房产,为什么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再婚妻子也有可能取得?

  再婚前房产性质单独所有,所有权人只有房产权利人一人,再婚妻子不享有共有权、所有权。

  房产权利人(被继承人)死亡,同时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再婚妻子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合法继承人),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再婚妻子不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可以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2]。

  向上滑动阅览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6]《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9]《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1]《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1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3]《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4]《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5]《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16]《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17]《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微信号|gh_617810ffe6bc

  咨询电话 | 0419-4907375

  地址 | 河东市政府A座行政审批大厅2楼

  原标题:《【公证普法之法定继承】 继承法律民事行为人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