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首批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14日讯 优化营商环境以来,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有关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从轻处罚等规定,坚持执法监管宽严相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以督促整改、减轻环境影响为重点,加强帮扶指导,旨在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各分局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案件,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目前公布青岛市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第一批),包括崂山分局、即墨分局、胶州分局、高新区分局的6个典型案例。

  案例1

  青岛某热电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及时整改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发现青岛某热电有限公司2023年2月9日氮氧化物排放日均浓度为52mg/m3,超过排放标准50mg/m3 0.04倍。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月9日凌晨1时13分该企业脱硝设施氨水泵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导致2月9日1时-5时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经全力抢修,2月9日6时氨水泵故障排除,脱硝设施正常运行,2月10日—12日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日均值浓度达标。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企业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自动监测数据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七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对轻微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使严格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能够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案例2

  青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门口堆放废炉渣,堆放面积约10平方米且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用来防治扬尘。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导,企业当场安排工作人员对废炉渣进行清理,半小时内全部清理完毕。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迅速清理完毕,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不予处罚情形第八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依法不予处罚。

  案件启示:即墨分局紧扣当前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积极落实市局优化营商环境17条措施、特别是环境执法帮扶5条措施。本案分局执法人员落实“首违不罚”政策,对首次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以督促整改、减轻环境影响为重点,加强帮扶指导,确保企业各项环保措施到位,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案例3

  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8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南王家庄村沽河大街东侧的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机械加工件生产,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该公司于4月28日当天完成了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中第二项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情形的依法免予处罚。以包容、严谨的态度帮助企业,做到营商环境的优化与生态环境的改善双道而驰,以精准、细致、有温度的方式来管理企业,兼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度”和“温度”,使制度体现出了善意,使法治保障好了发展。

  案例4

  青岛某制塔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大半窑村纺织工业园内的青岛某制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风塔钢结构件生产,2处焊接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配套使用焊接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按照规定开启焊接烟尘收集处理设施,该公司立即完成了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属首次,且焊机在2台以内,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九项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避免行政执法“一刀切”,切实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效果,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提升企业自我管理水平,有利于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案例5

  青岛某热电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从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23日,青岛某热电有限公司3-4号锅炉总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氮氧化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0.16倍。2022年12月27日,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胶州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书证,证实该企业12月23日3-4号锅炉总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氮氧化物超标的原因为臭氧发生器设备故障。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主动向胶州分局递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与胶州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自愿采取替代修复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赔偿,并于2023年2月20日履行完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公司已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主动减少排放量,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项,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50%,依法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启示: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借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非现场监管手段,精准发现问题,快速固定证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绿色发展理念。

  案例6

  青岛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7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实施与监管系统》进行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发现青岛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填报的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为空。经现场核查,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该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企业在10日内完成了整改,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三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案根据非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环境问题线索介入调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不予处罚,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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