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被妻子举报私生活混乱,有家暴行为 学校:已批评教育

  人品跟学历不是成正比的。北京。一位女博士发现自己在高校任职的丈夫在外面给前妻租了房子,并且保持着同居的关系,瞬间气不打一处来,结果在争论过程中,又被丈夫家暴。女子将丈夫的行为举报给学校,结果校方只是回应:已批评教育。

  博士后出站的黄女士是在高中校友群中认识的孙某,虽然知道对方离过婚,也有了孩子,但还是选择了对方。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的经历却成为了她的噩梦。

  黄女士名下有一套房产。孙某提出想将前妻抚养的孩子从内蒙古接到北京上学并购置学区房,他便提出将黄女士婚前购置的住房过户给他,以腾出购房资质为他购买北工大附近的学区房。黄女士照做了,同时卖掉了自己名下的公寓为购买学区房筹钱。

  后来,为购置学区房,孙某跟黄女士还办理了“假离婚”,可等两人再复婚,孙某却提出要把学区房也过户给他。这一点黄女士是万万不能接受的。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一次偶然中,黄女士发现丈夫在学校附近租了一个房子给前妻,两人不仅同居,连花的钱也是孙某的,当黄女士找到这位前妻,才知道孙默的私生活是非常混乱的。

  

  当她把事情摊牌后,孙某非但没有道歉,反而再次提出要学区房过户,黄女士没答应,便被对方殴打。在民警的调解下和孙某父亲的表态下,黄女士原谅了对方。可没过多久,黄女士却再次被打,这一次,她看在对方父亲面上选择原谅,可两人的感情已经没有了,她也将孙某的行为投诉给学校。但学校有关部门通过电话告知:已经对其批评教育。

  

  经常有人说,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某些方面来看,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暴力这种攻击性行为,在正常有效环境里,会被制止、被惩罚。而在失效的环境里,譬如家暴不会得到惩罚的情况下:受害人保持缄默,甚至认同攻击者,那么施暴者就没有行为消退诱因,会持续甚至加倍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出现家暴行为,公安机关介入后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所以说当事人的态度就很重要了,如果他选择了原谅与和解,那对方就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性的处罚。

  至于学校方面,我认为这种事情不应该仅仅是批评教育那么简单,我们都说为人师表,作为教师,要有最起码的道德标准,私生活混乱,还有暴力倾向,这样的教师,哪个家长敢把孩子交给他来学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