桡哲著《物演通论注释》第三章 证明逻辑本身是相对或有限的

  作者简介:

  桡哲,独立学者。10余年来,致力于东岳哲学的革新、研究、传播和发展。

  现著有原创哲学理论:“外在生存结构论”、“群团化分工论”;哲学通史《物演哲学史》(原《中国新哲学》);生物学基础理论《生命起源》;心理学基础理论《意识起源》、《狭义心理学》、《物演人格论》;社会学基础理论《社会起源》;美学基础理论《物演美学论》。

  编辑丨杨宏

  前言:

  转自桡哲老师原话:“在未将“物演思想”大量注入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理学等诸多学科,以及将大量的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理学等诸多学科反馈回“物演思想”之前,即是在没有完成一系列著作之前,实不愿将以往的《物演通论》注释全部发布。因为,缺失众多基础学科的信息量,理解物演思想必然是有大量缺漏、偏失,甚至错误理解。而当这一系列著作完成之后,这最新版本的《物演通论》注释必然能最大程度让读者深刻理解物演思想之内涵。”

  一味训古式的研究《物演通论》原著,或单纯用王东岳老师的视频、《物演通论》前后文去注解,亦或是将《物演通论》的思想直接硬接到的各个学科并进行对应的注解,更甚或是不断增加冗余而又没有必要的信息量。这些都可以让你对“物演思想”有所认识,但是你绝无法借此方式所写的注释来真正建立一套“物演”底层思想。

  而唯有基于《物演通论》,以及对其补充的内容去解决基础学科的重大问题或者革新基础学科,譬如解决生命起源、意识起源、社会起源,心理起源等等,然后向《物演通论》注入大量的基础学科信息量,如此才能最大程度的理解“物演思想”,“物演”思想这也才能与“学术界”接洽,而不再是飘在“学术界”之外。

  注:蓝色字体是原文

  详解版:着重是对词项、句、段的精细解读,以及对归纳句段的精细解读和延伸、拓展,目的是尽量阐述每一个概念和每一句段在本文、以及在整本书乃至延伸后的深度解释;归纳版:着重概括、总结,明框架

  第二章 从绝对存在到相对存在

  上述问题在未答之前业已提示:

  注释:“作为存在者的设问者何以要追问存在”本身暗含了两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指的是物演通论中的公理。因为,物演通论本身就是一个对“递弱代偿”的证明系统,而且在六十二章和一百二十二章皆有此项公理。

  第三章 证明逻辑本身是相对或有限的

  上述“起点”的困难之处在于:如果存在一概是相对的存在,则逻辑之存在就不可能完全包容其他的存在,反而是逻辑存在本身必为其他存在所包容。……

  注释:上述“起点”的困难指的是第二章“相对存在”作为自然哲学起点的困难。困难在于对存在的追究都是借助于逻辑来实现,那么逻辑本身的论证就无可避免。

  而具体困难有两点:

  其一是,假设相对存在是对应着有限逻辑,那么相对存在的逻辑就不可能包含一切存在,既然不可能包含一切存在,那么说存在本身不是相对存在就说不过去,毕竟既往哲学以为作为相对存在的我们可以触及存在全体。

  即是说,一般的有限逻辑中的存在不是存在的全体,无法包容完整的、全部的存在(指客观存在),包括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中的存在,仅仅是完整存在(指客观存在的部分可感属性)中的一部分,而且还是被扭曲的,甚至作为逻辑主体或载体的本身也都是纵向视角下客观存在弱化分化的产物,同样是在客观存在的演化序列范畴。就好比人类逻辑(感性逻辑、理性逻辑)中的存在就只能是人类主观逻辑中的存在,而不可能是全部客观世界的本体,而且人类主观逻辑中的存在也仅是客观存在的一部分。比如人类精神中的世界表象只是匹配对于人类生存的世界表象,蝙蝠精神中的世界表象也只是匹配对应蝙蝠生存的世界表象,但是蝙蝠的精神本身和人类的精神本身肯定是有巨大的区别的,从而必然导致世界表象的不同或感知中存在的不同,而且任何主体逻辑之存在本身也是客观存在中的一部分。

  所以,所谓有限的逻辑无法包含完整的客观存在,而只能其中的一部分,是因为任何存在者逻辑中的存在都是规定或限定下“知”中的存在,也就是主客观属性耦合的变态整顿,必然是有限的、相对的,而其他存在则指的客观存在,所以只能是客观存在包含逻辑之存在,而不可能是逻辑之存在包含客观存在。

  另外,则逻辑之存在就不可能完全包容其他的存在中的其他的存在指的是非可感属性下存在的,而反而是逻辑存在本身必为其他存在所包容中,即逻辑载体本身被其他存在所包容,这个其他存在就指的是整体的客观存在;

  总之,如果说相对存在是对应着有限逻辑,而基于有限逻辑一定无法区分自然哲学与逻辑学。

  但存在的追询者又只能从逻辑出发,结果一开始就陷入这样一种悖论:作为以逻辑为唯一追询手段的追询者,你既不能超脱于逻辑的框范,又必须最终将逻辑置于框范之中,否则,自然哲学与逻辑学依然不能区分开来。

  注释:其二是,另外,无论如何,存在只能通过逻辑去触及“存在”,如果逻辑有限无法解决问题,那如果假设相对存在的逻辑是无限,但这立即就会产生悖论。

  这悖论就是,追问“外物”必须从逻辑出发,如果相对存在的逻辑不是有限,那么对外物的追问就不是通过逻辑实现的,或者说相对存在的逻辑就是无限的,即是说相对存在的逻辑如果不是有限的,那就不是通过逻辑去抵达外物,或者说相对存在的逻辑是无限的。但是,相对存在如果不是通过逻辑去抵达外物,或者说相对存在的逻辑如果是无限的,那更无法区分自然哲学与逻辑学。为什么?

  因为,如果相对存在的“逻辑”既然是无限的,那“对象”究竟是纯粹的“真知”,还是纯粹的逻辑本身?这肯定要比说相对存在的逻辑是有限的,就更难被解释清楚。所以,相对存在又必须是有限的,因为相对存在的逻辑如果是无限的,同样不能解决自然哲学和逻辑学的问题。

  也所以说,纯逻辑上,谈相对相对存在的逻辑有限还是无限,肯定是有限更胜一筹,另外就现象层面而言,无论人类也好,动物也罢,认识万物只能通过自身的感性逻辑或者理性逻辑的综合逻辑形式来认识世界,所以无论是对个别对象(理性逻辑中的存在)还是世界万物的整体(比如逻各斯下的世界万物),都必须通过逻辑的方式才能达成我们对任何个体和整体对象的认识。即,任何相对存在必须通过自身被规定的逻辑去认识或认知个别的对象,也必须通过逻辑去建立整个世界万物对象的联系,就是一切都是我们逻辑框范中的“对象”,但是又不可能超脱主体逻辑的框范,所以无论是感性逻辑、知性逻辑、理性逻辑乃至逻各斯都在规定逻辑的框范之内,你无法脱离你的逻辑去认识或认知对象。

  而如果你的感知方式居然不是遵循最简原理,居然是不断流变无法建立临时满足你位相的确定性,那你必然就难以稳定存在和存续。

  所以在横向视角下,相对存在的逻辑要么是有限的,要么是无限的,但无论是有限还是无限,你都根本无法区别逻辑学与自然哲学。而如果我们将后文的纵向视角来理解,即物演是从夸克、原子、分子、细胞等一步一步演化至人类,是符合逻各斯的演化的,而逻辑学可以理解为认识论,是作为代偿属性,是从理化感应逻辑、感性逻辑、知性逻辑、理性逻辑分别对于不同阶段的存在者的可感属性进行耦合,从而形成不同的主观精神存在,以及逻辑的框范本身。在这样纵向的整体衍存观念下,才能真正区分开自然哲学和逻辑学。

  简言之,在纵向的递弱代偿逻各斯的演化下,逐渐历经理化感应逻辑、感性逻辑、知性逻辑、理性逻辑,最终得出理性逻辑的“递弱代偿”自然演化律的逻各斯。当然,这是第四章主要阐述的问题的解决思绪。

  也就是说,必须从逻辑中的存在找出存在中的逻辑,即找出存在自身的逻各斯(logos),而且这个逻各斯还得能够反过来充分地说明逻辑(logic)何以会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开辟自然哲学的出路,因为一切精神现象应该也属于自然现象之一种。【当然,目前这还只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假设】(1)

  注释:唯有以逻辑为手段找到自然演化律的逻各斯,即是通过横向视角下逻辑中的存在(或人类认识的世界万物)找到纵向视角下存在的演化逻辑(奇点到人类的演化进程),由此来说清存在是按照什么逻辑一步一步演化来的,也就是将横向的“逻辑”、“存在”纳入纵向整体演化的框范之中,说清存在、逻辑的演化进程,由此才能理清自然哲学和逻辑学区别,找到自然哲学、逻辑学的出路。

  而所谓作为逻各斯的自然律,指的是从夸克、原子、分子、细胞到人类的自然演化进程规律,而逻辑则是从理化逻辑、感性逻辑、知性逻辑再到理性逻辑的逻辑形式跃迁,逻辑的跃迁内含在逻各斯的演化之中,其目的也只是为了对应的主体能在对应的逻辑形式实现求存。

  由此,这种横向视角与纵向视角的分别,构成自然哲学和逻辑学第二种区分(第一种区分,在于对“对象”的把握是将一切的认知结果视为逻辑形式或逻辑学中的“对象”,还是将一切认知结果视为客观存在)。

  所谓“逻辑中的存在”指的是“主观感知中的存在”,即是“精神中存在的内容”,亦即主体的“所知”;而“存在中的逻辑”即是整个客观存在(即自然存在)的逻各斯,也就是物演通论中的递弱代偿法则。

  一个是主导自然存在演化的逻辑学,即纵向演化的逻各斯,亦即自然哲学;另一个主导属性存在的逻辑学即横向视角的逻辑或逻辑形式,两者“同一”只是在不同的程度进行表达。

  也就是,自然规律的逻各斯决定了任何后衍主体的逻辑形式或感知形式,如人类的综合逻辑形式(即能知)、蝙蝠的综合逻辑形式、单细胞的综合逻辑形式,从而决定其感知到的逻辑内容(即所知)。

  所以,要追究存在中的逻辑,就必须从主观的“所知”出发,找到“客体”(或自然存在)的整体纵向的演化规律,并根据这个整体“客体”的自然演化规律来说明“逻辑”的演化渊源,也就是用整体存在的逻各斯还来说明人类和其他主体的主观逻辑是如何一步一步演化而来的,从而沟通“知”与“在”或精神存在与客观存在,开辟自然哲学的有效出路。比如说王老用理性逻辑来整顿万物,找出了万物的演化法则“递弱代偿”,而递弱代偿本身又能够对理性逻辑进行一个发源性的说明,让我们明白理性逻辑是如何一步一步演化出来的。

  而无论是意识的逻辑还是意志的志向,都是一种精神现象,而精神现象本身就属于客体可感属性代偿增益在后衍存在中的具体表达,也就是自然现象的一部分。

  (注意:最后还得强调,无论是主观逻辑,还是主观逻辑推出的客观逻辑都是人类的主观逻辑,因为人类永远都是相对存在,对世界的认知自然都是主观的。无论是物演通论还是其他学说都是如此,其区别在于是否这个主观推出的客观逻辑更符合或者贴合当前时代最大信息对宇宙、世界的认知以及符合逻辑三洽,当然最重要的是实现求存。)

  由此萌现出一个未可轻觑的端倪:被称之为“哲学”的那门古老学问,可能存在着某种根本性的缺陷。

  注释:既往哲学都是通过横向的视角去认识世界,用人类的“理性逻辑”去探究对象,可是并未追究逻辑的来源,为什么会有逻辑的存在,逻辑是被什么规定的等这些问题进行纵向纵深的思考,这是最大的弊病。因为弄不清逻辑的来源,以及弄清逻辑为何必须要达成某种目的,就妄谈自然存在,这如何可能?

  也可以说,在主体与客体的横向关系中,因为主体感知的封闭性,就好比说你不能无法客观的认知你的眼睛,因为无论如何你看待你的眼睛都是通过你眼睛来认识,而不可能通过另外的感知方式来对你的眼睛有所认知(此仅从视觉程度来说),你唯有纵向的探究眼睛的前体,是如何一步一步演化至现在,然后你才能更了然眼睛本身,也了然为何有如此之规定。

  所以说,既往哲学不能说明逻辑(即感知,即精神,即意识,即知)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存在。

  【有人说,黑格尔是哲学的终结,此言不错。因为黑格尔确实将传统经典哲学表面上的所有漏洞都填补起来了,相应地,他同时也就将既往哲学的深层不足暴露无遗:那就是,他不能说明逻辑本身为什么会存在(所以他就只好乞灵于一个独断的“绝对假定”),以及,相应的,他也就不能真正说明逻辑本身如何存在(所以他就只好乞灵于那个陈腐的“辩证方法”)。】

  注释:在黑格尔学说中,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理性的、秩序的、逻辑的,而人类正是因为自身是理性的,由此才能认识世界万物,然后把人类的精神视为无来由、突显的绝对精神、把自然万物视为人类绝对精神异化,然后达成对万物的认识,然后认为客观存在是精神存在的对立转化,即人类的绝对精神就是客观自然万物的绝对理念,一切都自然、历史、意识都遵循对立转化的辩证演进逻辑,从而消解“知”和“在”的二元对立。

  同时,他也不在意理性是如何一步一步演化来的,尽管表面所看是将万物都统统说得清楚明了,而实际上却有很大的问题。

  简言之,有关逻辑中的存在与逻辑本身的关系之种种误解,一般可能这样产生:即不加考察或仅仅通过一般地、肤浅地考察就武断地认定,逻辑的形式或逻辑的素质必然规定着逻辑的内容或逻辑的对象(如所谓的“唯心论”),或者反过来认定逻辑的内容或逻辑的对象必然规定着逻辑的形式或逻辑的素质(如所谓的“唯物论”)。

  注释:逻辑中的存在即所知(主客体属性的耦合变态产物),逻辑本身即能知(主体感知属性),而既往哲学都是基于横向视角去认识万物;忽略能知本身的规定性,把逻辑中的存在视为客观存在,也就是“唯物论”的“物”;而把逻辑本身的能知决定的所知,则视为“唯心论”简单理解就好比说,认为单细胞生物“感知”到的世界万物必然是与人类感知到的世界万物是不一样的。基于此,于是就有了忽略逻辑本身,把所知视为客观存在的“唯物论”与把逻辑本身(能知本身)决定“所知”的“唯心论”的种种误解。

  而事实上,无论是人类一般所谓的“主观存在”还是“客观存在”都是基于不同逻辑形式对信息的整顿,即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中的存在,一切谈及的“存在”都是主客体属性耦合的变态整顿产物。只是,在既往在横向视角下都被独断的视为主观存在或客观存在,所以“唯物论” 和“唯心论”的互相决定论都不成立,因为本质上是从不同角度在谈论同一对象,即感知属性与可感属性的耦合产物。

  换个方式说,逻辑本身、逻辑的形式、逻辑的素质(不同生物的“逻辑”是不同的,其存在位相的差别就是逻辑素质的差别),在此我们可以直接理解为逻辑形式或者主观理念,而逻辑中的存在、逻辑的内容或逻辑的对象可以理解为质料、内容。

  认为形式或主观理念、能知决定质料或所知,这是唯心论。比如不同能知的人类、蝙蝠所知的世界万物是不同的,于是就说能知决定所知,此即唯心论;比如说从日心说、绝对时空观、相对时空观,这都是人类的精密逻辑形式下的产物,这些逻辑形式获取到的对应信息进行整顿从而决定了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而这些都是无法用肉眼直接来观测到的;再看细胞、分子、原子、夸克等,这些是什么?是人类通过在科学仪器下对“对应”的经验信息的整顿,同样也是人类的逻辑形式下的产物,而随着人类逻辑形式的变化,这些经验信息下的内容又成了其他的“内容”;再比如说,我们为什么会看到具体的图景、具体的声音,是因为我们的视觉、听觉中枢不自觉将外界获取到的信息整顿为具体的图景和声音,是因为对应的光波、声波符合视觉和听觉的先验逻辑形式,于是才有了具体的图景和声音,这和我们电脑里输入0和1然后得到逼真的画面实在是一模一样的,但是其基本原理的都是形式绝对了内容,所以说逻辑形式或形式决定内容。

  认为质料、内容决定形式或理念,即所知或“以为”的客观存在规定能知(逻辑的形式或逻辑的素质),或者说忽略能知,比如洛克的白板论,以为能直接触及客观存在,这是唯物论。那么为什么说质料决定形式或理念?比如你直观的看到一棵树、一张桌子、一座山,然后你把这些观万物的形式进行整理,然后形成统一的形式,于是你说内容决定形式,任何形式都是从内容中提取出去来的,或者说人类总是忽略感性逻辑、理性逻辑本身的规定性,总以为自己能触及客观存在,由此认为是“唯物论”。

  由此,基于以上角度,我们就能认识到为何有唯物和唯心的差别;

  也就是说,既往哲学要么认定主体的感知形式“能知”决定对象“所知”的呈现(即“意识决定物质”),要么忽略能知本身的规定性,即误以为是客观存在的“物”决定主体感知到的结果,即(“物质决定意识” )。

  但无论是唯物论还是唯心论,其表达的一切存在都是精神中的存在,都是基于不同逻辑对“对应”信息的整顿,你无法通过你的逻辑(广义逻辑)以外的方式去触及外物。因为一切的认知都是有规定性的,所以唯物不成立,因为所谓的“物”我们永远无法触及;而唯心的缺失在于,心从哪里来?弄不清心的来源,唯心自然也就不成立。

  殊不知逻辑内容的主要规定者既不是逻辑的形式,逻辑形式的主要规定者也不是逻辑的内容,倒是逻辑的形式和内容都被非逻辑的(或前逻辑的)某种素质或某种态势规定着。

  注释:非逻辑的(或前逻辑的)某种素质或某种态势,可以理解为不同位相下的相对存在,这个相对存在表达出存在度、代偿度、存在阈就对应着对应的素质或态势,这个素质或态势也就规定着逻辑的内容或形式。

  而既往哲学是不清楚素质或态势规定着逻辑的内容或形式,这才有了唯物论和唯心论的矛盾,知与在的对立。

  但事实上,横向的“意识决定物质”或“物质决定意识”都不成立,因为主体的意识“逻辑形式”是被纵向的主体的非逻辑的前体决定,包括前体的存在质态,即素质,以及前体残弱程度,即态势决定着。

  逻辑中的存在“所知”(即“逻辑内容”,即颜色、大小、结构等感应属性和结构属性)是主体感应方式和客体可感属性耦合的结果,所以“所知”是被主体的“能知”(即“逻辑形式”)和客体的“可感属性”共同决定。即逻辑内容一方面是被主体的逻辑形式、感应方式决定;另一方面是被客体的可感属性决定,但二者又共同被更根本的主体素质决定,即主体之“在”程度或存在度决定了主体的素质,即“非逻辑的(或前逻辑的)某种素质或某种态势”,即前体的存在质态,即素质,以及前体残弱程度,即态势决定着。譬如个体分子本身无法稳定存在,而必须组合成细胞这样的存在形式,并表达出对应的理化感应逻辑才能实现细胞中各个分子的暂时稳定存在。

  非逻辑的素质可以理解为不同位相下结构实体,或者说感知结构载体的生存度或残化度,有了这样的生存度和残化度才会有对应的逻辑形式出现,比如人类的大脑皮层是理性逻辑的载体,眼球是视觉逻辑形式的载体等等。非逻辑的态势则指的是不同存在位相下的质态存在位相(比如不同存在度下的原子结构、分子结构、细胞结构、多细胞结构等存在位相下的存在态势)。(见130章第三段对生物素质的表达)

  因此才有了逻辑本身相对存在的必要。

  注释:必要在于两点。

  其一是纵向演化下,不同存在程度下的“存在”稳定性是不同的,那么就必然需要对应的“知”或“逻辑”来维护自身的稳定存在,对其进行对应的弥补。而如果逻辑一开始就是绝对的,那么对应不同存在程度的“存在”必然无法有效维持其稳定存在的,所以不同存在程度的逻辑就必须对应不同程度的相对逻辑,以此才能实现其对应相对存在的稳定存在,这也就是逻辑本身相对存在的必要。

  也就是说,因为不同位相下的存在其自身的存在度不同,那么要以最简约高效的“逻辑”获取对应的求存资源,不同位相下的存在的“知”必然就是被限定的,那么逻辑形式也就是相对的,处理的信息也必然是相对的,也唯有在相对的逻辑形式下对应相对的、有限的“知”才能实现相对存在最简约高效的求存。

  简言之,“逻辑”在不同的演化阶段或存在程度阶段有着不同的逻辑呈现形式,也就是不同阶段的存在所需要的逻辑也是不同的,因为不同逻辑形式对应的知是不同的,任何的“知”都是为了主体能获取足够的依存条件。

  其二是,逻辑本身相对存在表达着逻辑本身是有规定性的,不是黑格尔那里的绝对,而正是基于说清不同位相存在的逻辑本身为何相对,为何规定,如何发生,这才能逐渐能解决既往唯物论唯心论的种种问题。

  而这两者就是逻辑本身是相对存在的根本原因和必要。

  【此处所说的“相对存在”并不全是指逻辑与对象之间的相对关系,更重要的在于逻辑与非对象(或此前尚不具有“对象性”)的自存之前体的相对存在关系。】(2)

  注释:此处的相对存在,指的是逻辑本身的相对存在,即逻辑本身在不同的位相有着不同程度的有限规定,譬如理化逻辑、感性逻辑、知性逻辑、理性逻辑所处理的信息量是不同的,是主体的“位相所在”决定了主体逻辑本身(或意识或精神)的相对存在或有限。

  逻辑本身即指的是主体的综合感知逻辑(理化逻辑、感性逻辑、知性逻辑、理性逻辑),这种相对的逻辑形式不仅指横向的意识(精神、逻辑)与物质(即对象)的关系,更是指此相对存在的逻辑形式在纵向上与自身前体存在的关系。也就是说,逻辑本身的“相对存在”不只在横向的相对,更在纵向的相对。譬如多细胞生物的感性逻辑不仅在于与多细胞生物所需“对象”的相对关系,而更在于多细胞生物的感性逻辑与组成的“单细胞”的相对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组成单元的单细胞”本身无法稳定存在,而必须组合成细胞这样的存在形式,并表达出对应的感性逻辑形式以及对应的“对象内容”才能实现多细胞生物中各个单细胞的暂时稳定存在。

  由此导出,任何上位存在的相对“逻辑”必然都是下层个体存在综合求存的显现表达,于是不同的存在位相的逻辑都必然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求真的。

  简言之,逻辑与非对象(或此前尚不具有“对象性”)的自存之前体的相对存在关系。即是说,不同位相下相对存在的逻辑是不同的,处理的信息是不同的。所以,逻辑与非对象的自存之前体的相对存在关系就是不同位相下的存在处理的信息程度是不同的。

  而追查相对存在(包括逻辑或精神之存在在内)的存在本质及其相对原理的学问,就是本卷自然哲学的概要和宗旨。

  注释:追查相对存在(包括逻辑或精神中的存在)的存在本质及其相对原理,也就是追查相对存在和逻辑中的存在(精神存在)能否存在、为何存在、如何存在。

  而追查具体相对存在的万物、具体人、动物等逻辑或精神中的存在能否存在(达成存在阈)、为何存在(存在度弱化)、如何存在(代偿满足),其有什么样的存在本质,必须遵循什么样的相对存在原理,这是自然哲学卷的核心。

  【尽管这种追查照例必须借助于逻辑的运用也无妨,因为,如上所述,逻辑的形式(或内容)并不是逻辑的内容(或形式)的根本规定者,反而是我们所要追查的那个被追查者规定着逻辑的全部质态(或“精神全体”)。故此,唯有本书的题旨及其讨论方式可以不必为没有先行讨论逻辑(学)上的局限性规定而心虚,而且,读者还可以抱以这样的期待:正是此项起始于自然哲学的追究,有望对逻辑学、哲学乃至一切人文现象给出一个坚实的说明──虽然此项坚实的说明却反而终于给出了一个虚弱无比的说明者也罢。】(3)

  注释:

  我们不必为没有先行探讨逻辑的局限规定性而心虚,因为我们要追查的是什么决定着逻辑的质态,即是追查那个决定逻辑的形式(或内容)的载体。

  即是说,要追查相对存在的存在本质及其相对原理无可避免要用到逻辑,但是此刻逻辑的前提已经不再单纯的基于横向视角,而是将不同位相下存在的逻辑形式(或内容)视为“不同位相”存在被规定的全部质态(或“精神全体”),也就正是基于不同的存在位相下的相对存在才需要不同的逻辑形式来实现对应位相存在的稳定存续。

  亦即是阐述清楚了自奇点到人类不同位相或不同残弱程度的存在(被追查者),说清楚了相对存在和逻辑中的存在(精神存在)能否存在、为何存在、如何存在,也就能说清不同位相或不同残弱程度的存在(被追查者)对应的逻辑形式(或内容)。所谓的逻辑的形式(或内容)也将不是只在横向视角去追究,所以不用因其本身的逻辑规定性而心虚。

  我们也可以从下面两种解释来具体看:

  第一种解释:被追查者规定着逻辑的全部质态,即指的是存在性规定着逻辑的全部质态或精神全体,即逻辑的内容或形式,所以自然存在本身按照什么样的方式演化,也就是说任何存在性为什么要对逻辑质态进行规定。

  也所以,我们借助逻辑也无妨,因为我们要探讨的是自然存在是如何演化,以及为什么要规定逻辑的全部质态(因为求存)。而既往在康德那里是先探讨逻辑是被什么规定,诸如时空形式或范畴,由此才能有所“知”,并且以为是“真知”。但是在本书,已经不是基于局限性规定的逻辑去探讨是什么,而是探讨自然存在如何演化,以及为什么要有逻辑的局限性规定,逻辑从哪里来?于是,自然演化规律本身以及为什么要有逻辑的局限性规定是与逻辑如何的局限规定是无关的,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心虚。

  第二种解释:尽管说,从我们的横向所知中无法探讨本真的万物,但可以通过理性逻辑探讨背后万物的纵向衍存关系(纵向的衍存关系不因逻辑扭曲而变化,本质是预定和谐且以简约求存为标的),也就是“递弱代偿法则”。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逻辑,再结合当下时代,所知最大的信息量去探讨存在、探讨逻辑的起点、探讨万物的演化法则,再进而通过这个演化法则来说清逻辑本身、说清存在本身的来源,以及说清对应存在程度下的存在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出现,才能稳定存在。因为万物的纵向衍存关系是最根本的规定,决定着万物的感知方式和感知内容为何存在、如何存在以及如何来的,也就是获取的任何信息会表达为任何具象的“对象”其本质都是为了达成作为客观存在弱化的对应补偿,那么按照这项思路我们就无需为“对象”是否为真知而困惑。于是所以我们就不必为我们感知的存在皆为主观而心虚,也不必对逻辑本身的局限所限定;

  同样,也正是从自然哲学中导出的相对存在的本质及规律(即存在性)有望说清楚精神哲学等一切形而上的东西,尽管这个说明也恰恰证明了说明者的弱质与残化状态。

  本文节选自桡哲著《物演通论注释》第十一版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