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规:建设领域这49项轻微违法情节不予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罗铭铭)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披露“建设领域这49项轻微违法情节不予处罚”。
图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信息中显示,为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日前,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裁量基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需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 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 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
● 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 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
● 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 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 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 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哪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或因法定原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哪些情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主动供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
● 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 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
● 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阻碍调查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 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行为类型主要分为质量安全类、建筑市场类、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勘察设计、城镇排水及其他类。其中:
质量安全类包括安全生产许可、发包分包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人员安全责任、特种作业人员等;
建筑市场类包括施工许可办理、违法发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骗取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等;
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包括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等;
勘察设计、城镇排水及其他类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城市管线管理、轨道交通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针对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统一协调、管理的;其他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等49项轻微违法情节不予处罚。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