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世,她欲继续实施胚胎移植生个孩子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医疗手段,为那些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提供了成为父母的可能,但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丈夫一方不幸去世,其妻子是否还能够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以当事人死亡无法明确真实意思表示来抗辩,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这一起案件,依法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此前,王女士与丈夫到柳州市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双方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先后签署了《夫精冷冻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承诺书》等医疗服务合同,自愿要求在柳州市某医院生殖健康助孕中心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鉴于此,医院为夫妻二人成功冻囊胚12个,不幸的是,王女士的丈夫在不久后因病去世。为了“香火”能够延续,王女士要求该医院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却遭到医院的拒绝。于是王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王女士认为,丈夫在世时明确表示了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将胚胎冷冻在医院内,他们夫妇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的履行不应受丈夫去世的影响。而医院则认为,该手术每个阶段均有相关文件需要本人亲自签署,目前王女士的丈夫去世,无法签署后续文件,院方无法明确王女士的丈夫进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符合必备程序,该医院还按照“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明确拒绝手术。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其丈夫为合法夫妻,双方未生育、领养子女,与医院签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为生育子女,能判断出二人具有真实的生育意思。除此,手术具有多阶段性,应综合整个医疗过程判断,王女士的丈夫生前已在各阶段签字,王女士请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夫妻二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对于医院提出王女士为“单身妇女”的说法,法院认为王女士属于“丧偶妻子”,因此该说法不成立。综上,最终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综合 广西高院、柳北区人民法院来源:南宁晚报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