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上的印章“消失”了?法官感叹:套路太深

  近日,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盖章,但次日,书记员整理案卷时发现,该调解材料中,某科技公司盖的红彤彤的公章只剩下了一团模糊的灰色油印,仔细核对案卷中所有该科技公司公章,无一例外全部消失不见,仅有一团灰油。发现这一情况后,书记员立即向承办法官刘大川报告情况,刘大川马上联系了调解当天到现场盖章的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但此时,吴某某处于失联状态。“因为当事人将公章遗留在我们这里,我们对公章进行了反复实验确认,发现加盖印章以后,十分钟、二十分钟或者长一点时间后,公章就消失不见了。”雨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大川告诉记者。法官对公章进行了反复实验承办法官刘大川的朋友圈法官表示,由于调解当天出面的均为双方当事人本人,所以印章“消失”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过出于严谨,法官几番尝试后,还是与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取得了联系,电话询问吴某某“公章消失”的原因,并严肃告知吴某某“公章消失”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吴某某尽快到法院说明情况。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法官提醒,一定要正确合法地使用公章。在涉企、涉公章民事行为中,要做好公章审查工作,防止因印章弄虚作假、仿冒或其他原因产生民事行为可撤销、无效等不利法律后果。记者:梁好来源:政法频道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