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代课老师无资格证仍可构成劳动关系

  在民办幼儿园里,有一定比例的从事教师岗位的人并未取得教师资格,而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能否获得保护,关键就在于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件的再审裁定,明确了代课教师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基本案情:劳资双方就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滦州市某小学因与田某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560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小学称: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田某霞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从事教师职业的主体资格要求,在某小学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过程中,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审判决认为应由某小学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某小学已经根据田某霞工作的情况支付给其报酬,不应再行补发。田某霞由于自身过错被辞退,不应由某小学支付任何赔偿。再审裁判: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亦不能否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田某霞自2007年9月1日开始受聘到再审申请人某小学任幼儿园代课老师。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田某霞在工作期间受某小学管理、从事某小学安排的有偿工作、工作内容属于某小学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双方均是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原审认为即使田某霞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亦不能否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依法认定某小学与田某霞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于田某霞原审中所主张的工资差额,原审予以支持亦无不妥。某小学主张由于田某霞自身过错被辞退,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认定某小学解除与田某霞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某小学支付田某霞相应的赔偿金亦无不当。综上,某小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申1000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小学的再审申请。(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来源:中工网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