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及施工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发布

  评标、定标活动是招投标活动关键环节,评标、定标办法是评标、定标活动的基础和招标文件的核心。近年来,随着招投标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家、省、市对招投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滨州市住建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在总结现行评标办法以及“评定分离”推行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进行优化,推动招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

  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政策文件,以及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等。

  出台新的办法首先是为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遏制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行为。其次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的应用,实现信用监管,规范投标人的投标及履约行为。同时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保障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提高评标质量。此外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切实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据了解,优化后的评标定标办法与之前办法相比,详细制订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机制;放宽了评标办法中业绩认定的佐证材料类别及来源,同时针对放宽业绩认定条件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问题,引入了社会监督;增加了社会评估机构的第三方信用报告;招标人在制订评标办法时可以将技术标打分制改为合格制;改变了投标报价的计分规则;降低了造价类专家数量要求;对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因素等内容进一步的细化。

  探索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在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鼓励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引入社会评估机构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对投标企业在财务状况、社会信用、行政处罚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可进一步推动信用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保障中标企业在项目中的履约情况。

  优化投标报价计分规则,将评标办法中商务标计算的下浮系数的上限进行提高,由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自主确定,同时将现行投标报价针对评标基准值的“高减低加”改为“高减低减”,推动报价更为科学合理,解决原评标办法中为实现“节支率”导致投标人、招标人反映利润低、恶意竞争、无法保证工程质量、不利于企业发展等问题。

  探索技术标合格制,对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简单的项目,探索将技术标打分制改为合格制,由招标人在制订评标办法时自主确定,可以进一步遏制评标专家打分随意、“权力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

  降低造价类专家数量要求,将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的造价专家减少至最少1人,可以解决因专家库中造价类专家数量不足造成的抽取困难,导致评标活动迟滞的问题。

  优化“评定分离”方法,对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因素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可以解决特殊情况定标委员会组建困难、利用定标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等问题,切实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维护招投标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