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体育课上不小心受伤,谁负责?家长学校老师?

  原标题:学生在体育课上不小心受伤,谁负责?家长学校老师?

  近些年,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事件屡屡见诸报端,社会上不少人认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责任,家长将孩子托付给了学校,就是将对学生的部分监护权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不管学生受伤是相互玩耍、打斗还是参加体育等活动亦或是老师体罚所致,只要学生是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全部要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及司法实践的一个误区,学校对学生是没有监护责任的,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案情】

  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张在体育课上与同学小马玩打雪仗游戏受伤,为赔偿事宜状告小马及学校。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和小马共赔偿受伤学生小张医疗费、陪护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95187.35元。

  体育课上受伤

  去年12月25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进行打雪仗游戏。在玩耍过程中,小马扔出的雪球击中小张的眼部。

  当时,小张倒地捂住眼睛喊痛,同学们将其扶起后,在一旁休息直到下课,课后小张才将课上小马用雪球击中眼睛一事告诉老师,老师查看后并未引起注意。

  紧接着上第二节课时,班主任得知小张受伤的情况后,立即让其到校医处查看病情。因校医不在,便通知了小张的父母,由其父母带他到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张右眼眼挫伤、右眼创伤性前房积血、右眼创伤性青光眼。

  小张治疗花去医疗费16734.60元。

  事后,小马父母及学校就小张受伤赔偿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发生争议,因此小张及其父母将小马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小马及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6059.5元。

  庭辩>>>

  三方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小张及父母诉称,小马用掺杂石子、沙子、草等杂物的雪球近距离投向小张,因小马不当行为造成小张眼睛受损,小马的父母应承担责任。因孩子在学校监管范围内受伤,属于学校管理不善亦应承担责任。

  小马及家长辩称,事发时,学校组织学生体育课打雪仗,属于对抗性的体育活动,相互投掷雪球击打对方,系该教学活动内容,孩子在学校期间已脱离了其监护范围,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体育课上老师已向学生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因学生较多,老师不可能关注到每个学生,小张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措施,在其住院期间多次看望,因此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

  家长学校共担责

  一审法院结合该案的因果关系和两名孩子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小马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后小马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事发时小马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戏过程中的玩耍打闹可能会造成伤害应当具有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当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却忽视这种危险性,造成小张受伤的后果,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其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对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责任。

  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对于学生在自由活动期间进行的具有一定对抗性、危险性的游戏活动,疏于组织、管理,未能及时加以提醒、引导或制止,且事发后亦未及时发现、了解情况,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故其对导致事故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对本案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现小张要求小马的父母、学校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案情】

  案例:

  小明7岁了,为提高他的身体素质,家长给他报名跆拳道兴趣班。在每次课前热身时,教练都会先讲解动作要领、安全事项,然后站在小学员旁边随时准备保护。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小明在准备侧踢时,没有集中注意力,踏上垫子脚没站稳就摔倒了,倒地后扭到了手臂,经医生诊断为小臂骨折,入院治疗花费近万元。

  事后,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并诉至法院。家长要求培训机构和教练赔偿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但培训机构却认为教练已经尽了安全保护义务,小明受伤责任在己,拒绝赔偿请求。

  那么小明的受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培训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小明这样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运动培训,我国法律对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培训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先推定培训机构有过错,证明责任在培训机构方。如果该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培训机构不仅要提供符合标准的运动设施,做好训前动作安全教育,还要在培训活动过程中尽到管理责任。

  本案中,培训教练在给小明上课时,虽然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但是未能及时提醒小明集中注意力,关键的是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家长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八岁以下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不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大,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孩子参加运动课程的风险有所预见。 在明知参加运动培训会有受伤的风险,仍允许孩子参加培训,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情】

  2016年12月7日下午,某小学就读的五年级学生徐某正在上着体育课,在跑步锻炼的过程中,不慎摔出左侧跑道,导致左手受伤。事发后,该校校长及体育教师立即通知了徐某的母亲,并将徐某带到学校附近的民间骨科诊所,后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进行治疗。

  次日,徐某父母把徐某带往县人民医院进行诊疗,检查诊断结果为“左锁骨中段见骨皮质断裂,断端向上成角,余所见骨未见明显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157.28元。同月20日,该校校长向徐某父亲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

  徐某父母认为,该校委托不具备体育课任职资格的老师代课,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徐某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万余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在该案事故发生时,徐某已年满十一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原告徐某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本案中,根据该县教育局的复函,现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小学体育教学需具备相应的体育教学资质。临时代课的体育老师具备从事小学教学的资格,且其按照原体育老师的教案进行代课,已履行了教学的基本职责,学校不存在过失及过错。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徐某系在正常的跑步锻炼过程中、无他人碰撞的情况下不慎摔出左侧跑道导致受伤,属意外事件,代课老师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教学管理上的过失。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徐某在正常运动锻炼的过程中受伤,系意外事件。学校及代课老师已履行教学的基本职责,不存在过错,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张某(2009年出生)就读于北京市海淀区X小学,2016年8月份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上课期间,跑步时不慎被三年级学生薛某(2007年出生)撞到,受伤后学校并未将其送医治疗亦未告知张某监护人张某受伤的真实情况,张某回家后腹部疼痛呕吐,其监护人立即将张某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认定张某属于硬膜外出血、左顶骨骨折伴头皮血肿,右眼视盘边界欠清晰,后经治疗后康复。

  后张某监护人和薛某的监护人以及学校的负责人多次沟通希望协商解决,但一直没有达成和解,薛某的监护人坚持认为薛某并没有碰撞张某的故意,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亦辩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过失,只愿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

  几方协商未果后,张某的监护人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张某的名义将薛某、薛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上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审理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提供的事实,认定张某、薛某对事故的发生无明显过错。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判决学校承担100%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

  律师分析

  律师根据上述情况,分析这类特殊的校园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法律规定,需要考虑下面几种情况:

  首先,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中训练,双方要承担与其智力以及年龄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并能够了解行其为预期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若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将要承担侵权责任,若该侵权人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被侵权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需要预料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因此,要考虑到身体损害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事情发生在学校体育课上课期间,学校有组织以及管理学生的职责,若有足够证据证明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就是三者之间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的侵权案件中法官会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分析具体的案情,做出合理的比例分配。

  部分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案情】

  在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的一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李某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为节省时间,李某在未指导学生充分热身的情况下便让他们开始比赛。赛前李某简单说了比赛规则,但是没有提醒学生避免冲撞,减少受伤的可能性。比赛开始后不久,李某的手机便响了,于是走到一旁给朋友打电话聊天。期间,学生小余在抢球时不慎被同学撞倒,造成小腿骨折。小余的家长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负责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余元。而学校认为体育老师已经尽了教育义务,过错在于造成小余受伤的同学,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有关。体育课上,学生运动量较大,受伤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普通教学活动;而且未成年人在运动中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好胜心则较强,在运动中往往会过于拼尽全力,相应地也就更容易受伤。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因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体育教学器材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不符合体育教学大纲要求、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因为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运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等。

  而本案例中出现的伤害事故,就属于体育老师未提醒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预热导致的。

  因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等,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任课教师,未进行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组织学生比赛的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充分的防护责任,对学生摔伤负有责任。

  由于李某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因此对于小余的损失,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学生打闹受伤 校方存疏漏应担责

  小智与小杰(均为化名)入读广东某学校设计班,两人均为住校生。一天晚上,小智与小杰在学校宿舍玩闹,突然,小杰将小智推出宿舍门外,小智希望推宿舍门进去,却被小杰在宿舍内关上门进行阻挡。于是,小智用力推打宿舍门上方的玻璃部分,玻璃突然爆裂,割伤了小智的手腕。然而,事发前后无宿管老师到场。

  小智受伤后,校医务室对其进行简单包扎,但流血过多,小杰与其他同学将小智送到医院就诊。接到同学通知后,班主任赶到医院。小智住院一个多月时间。在此期间,学校向小智支付慰问金5000元。小智出院后,转入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最终,小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学小杰和学校各赔偿损失的三分之一。

  法院审理指出,小杰对小智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另外,被告学校提供的木质宿舍门上约有一半的面积为一整块普通玻璃,该块玻璃虽便于学校日常管理,但在坚固性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导致原告小智手腕受伤的直接原因;学校在事发前后均无宿舍管理人员在场,未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且学校医务室在小智因受伤流血过多的情况下,仅实施简单包扎,而让同学陪同小智自行前往医院处理。这说明学校在宿舍管理以及学生受伤的应对上存在疏漏,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被告小杰承担20%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学校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小智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470.72元。根据责任比例,由被告小杰承担2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25294.14元;被告学校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50588.29元,已支付的慰问金5000元应当从中予以扣除,仍赔偿45588.29元。法院判决:被告小杰赔偿原告小智25294.14元;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小智45588.29元。

  案例二:小学生体育课摔伤 校方被判负全责

  广州某学校是经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学校。小卫(化名)是该校五年级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下午,小卫在上体育课攀爬云梯时摔落,造成牙齿受伤。

  事发当日,小卫和妈妈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齿冠折、牙震荡、下唇挫裂伤。小卫方起诉称,“当时体育老师正自己玩手机,训练过程中没有配备人员防护,也没有在云梯下铺设安全地垫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导致小卫面部直接着地并致门牙摔断,下嘴唇穿孔破裂。小卫仅10岁,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门牙已换为恒牙,不能再长。现在装了过渡性辅助门牙,要定期更换,成年后才能正常镶牙。”

  对此,学校认为,小卫受伤是体育课发生的意外,学校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体育老师不存在玩手机的行为,体育课也安排其他老师轮流照顾防护;小卫受伤时已满十岁,对意外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小卫已参加校园方责任险,愿意依法对学生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小卫在学校体育课攀爬摔落受伤,因受伤发生在体育课上课的过程中,小卫受伤的结果即表明体育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护职责,学校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小卫2500元。

  案例三:学生在校受欺负,校方处理符合常理不担责

  某学校是经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小诗(化名)曾是该校一年级学生。因为小诗经常受到同学小石(化名)的欺负和吓唬,小诗在学校并不开心。

  一段时间后,小诗到医院急诊精神医学科就诊,医生建议注意对小诗的陪护、安抚。小诗母亲得知孩子在学校受欺负,认为孩子没有得到校方和老师的保护,亦没有享受到良好的受教育权,于是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向老师和学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学校和老师均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证实被告学校存在侵权行为。经查,小诗与小石均是低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石出现吓唬小诗说要跟踪其等其他不遵守纪律的行为时,老师对小石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小诗进行了安抚,给予小诗更多的关注,该处理方式符合对该年龄阶段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规律和惯常做法。而关于学生是否转离班级的问题,属于学校的学生管理,不属于司法调整范畴,法院不予评判。故本案证据不足证实被告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关于原告是否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问题,本案原告在心理科就诊未明确诊断具体成因,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原告的心理焦虑已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故原告主张老师和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发生意外之后怎么办

  一旦发生意外,培训机构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孩子监护人;同时,注意收集好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区分双方的民事责任。

  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很关键

  1.监管部门把好安全监管第一关,对培训场所的场地、设施的安全重点监督。

  2.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定期对教职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3.培训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还原现场,从而认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4.家长可以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商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其实,我们为了让孩子安全有效地从事体育运动,必须特别的留意以下事项:

  1、运动前一定要热身,运动后一定要调整运动,热身和调理时间都至少要做足5分钟,如果能认真做好热身和调理运动,可以降低运动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2、孩子比较容易在运动是嬉笑,比较缺乏安全意识,父母应随时注意避免意外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场地设备的安全。

  3、选择适合孩子的运动鞋,衣着透气,舒适为重,并可利用护具来预防运动伤害。

  4、孩子散热能力差,要随时注意气温的变化,做好各式防晒措施,预防中暑。在运动中还要随时补充水分,运动后要充分补充营养,平常维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

  5、孩子在运动过程中若有不适,应立即停止运动,如有受伤,应视情况在家中修养,不宜在运动。

  其实,孩子在学习运动的时候,如有受伤,老师和家长应该重视,应及时教育孩子各方面的安全措施。以防类似的安全事故在次出现,另外,学生也要加强在学校的运动安全措施,合理的运动。

  

  根据以前学校处理这类学生在课堂上的安全事故经验,流程一般是这样的:

  1,学生在体育课上发生安全事故,先把受伤学生紧急送医院,毕竟把学生医治好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2,调查安全事故的情况,查找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并通知家长,如果很严重的安全事故,及时上报情况,请求上级部门介入调查。

  3,把体育课教师,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学生逐一询问情况,了解的情况包括教师上体育课的内容,情况,时间,过程等等。还有学生如何追逐打闹,如何发生安全事故等。还有学校平时有没有进行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标语等等内容也要包括在调查的范围内。

  4,根据调查结果,划分责任,及时赔偿医药费。根据以往经验,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总也逃脱不了责任。而且,体育课安全事故是发生在校内的,体育教师也有责任,还有追逐打闹的两位学生也有责任,就这样大家根据协商处理赔偿问题。

  另外,如果学生购买了保险,也要通知保险公司来理赔。学生安全事故高发,所以启示我们特别是学校,一定要求学生购买人身安全意外事故责任险,以及经常教育学生不能在校园追逐打闹,教师上课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他安全材料要拍照留痕迹。这样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学生上体育课发生了意外伤害,责任怎么划分?暑假期间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该不该担责?”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华东交通大学副校长张玉清提出了他的疑问。

  对此,他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完善立法体系。张玉清建议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对校园安全问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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