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视力4.6以下不能评三好学生,合理吗? (5)

  而且,“三好学生”评选的功利性越来越强。由于受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不少地方“三好学生”评选出现了偏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三好”标准在某些评选者眼中异化成了学习成绩“一好”,“三好”俨然成了高分数的代名词。这无疑与素质教育的宗旨、“三好学生”的评选初衷背道而驰。

  比“德智体三好”变“一好”更让人失望的是,由于“三好学生”被赋予了加分、保送,优先录取的待遇,“三好学生”也成了决定学生前途命运的重要依据。由于评选标准科学性不强,评选机制粗放,监督机制没有同步跟进,导致本应该广泛征求师生、家长意见,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三好学生”评选,成了权力监督的盲区。在某些地方,“三好学生”甚至成了官员、富商、教职工这些特殊群体子女的专利。本该考察学生综合素质的“三好学生”评选政策俨然成了权力寻租,制度走私的道具。如此“三好学生”评选不仅失去公正要义,教育功能也被异化。

  与时俱进调整“三好学生”评选标准,给学生评价注入科学内涵,十分重要。针对学生体质健康下滑,学生近视率居高不下的实际,杭州市评选三好学生参考视力因素,体现了对孩子体质健康问题的重视,打破了“三好”变“一好”的评选潜规则,值得肯定。

  进一步说,原有“三好学生”评选模式不仅体质标准需要调整,学生视力要重视,学生德育、智力评选标准也应该与时俱进作出调整。发现每位学生的闪光点,肯定每位学生的进步,激发每位学生的潜能,避免学生评价出现偏倚,应该是学生评价努力的方向。

  因此,除了肯定杭州市评选三好学生参考视力因素的积极意义以外,我认为,还有两件事情要做。一是,在吸收广大师生、家长、教育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三好学生”评选标准进行全面清理、综合考量,制定科学全面的评选标准。二是,“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健全评选监督机制,把评选程序放在阳光下暴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评选结果体现公平正义,激发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启示与思考】

  校方要求视力4.6以下的学生不能评选“三好学生”,这在很多家长看来,难以接受,不仅有失教育公平,更有很多弊端,会将很多学习成绩优异,但视力不达标的孩子挡在“三好学生”评选之外,使孩子们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心理出现微妙变化。而且这样的标准一旦成为今后评选的“常态”,那造成的后果往往很严重:其一,打击一部分孩子学习积极性,给他们学习的“热度”泼一盆冷水,使孩子就此“沦落”,自暴自弃,成绩大幅下滑。其二,催生视力下降明显但想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孩子选择视力矫正手术,这样做无疑承担很大的治疗风险。

  除此之外,这条评选标准最为外界所诟病的一点,就是一些学生视力“不过关”有遗传和社会因素存在,如果校方不考虑这些,就把他们划为不具备评选“三好学生”资格的行列,是不是显得缺少人性化,过于冷酷无情?

  那么,校方此举真的“百害而无一利”吗,答案是否定的,也有“利”的一面,乃利弊皆存。此“利”在于可以保护学生视力,防范学生视力下降。现在很多学生在视力保护上缺乏清醒认识,不良坐姿,上网玩游戏,加上一些学习负担,造成他们很小就成为“近视眼”,这对以后的学习工作往往会产生不利影响,而评选“三好”,将“视力”作为“门闩”,拒视力不达标的学生于“三好学生”大门之外,无疑会起到很大“警醒”作用——只有注意视力保护,才能具备评选资格。

  所以,对于校方制定的三好评选视力标准,公众从利弊两面看为宜,如果单从“利”或者“弊”一面看,注定有失偏颇。

  从教书育人的角度看,校方为保护学生视力制定此标准,不失为一件好事,但也应考虑人性化,教育公平,只有两者兼得,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学校规定既属关心又“不失公平”,如此,才是对学生最大的“正能量”教育“灌输”,否则,只侧重一面,忽略其他,也有违中国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孩子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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