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编号为XC21410527465535719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亳城镇昌盛贸易商行(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亳城乡西亳城村724号)销售的腐竹(干燥类)(生产日期:2021.06.12),钠(以Na计)实测值为3549mg/100g,标准指标为≤ 120%标示值,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机构为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亳城镇昌盛贸易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不合产品10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内黄县亳城镇昌盛贸易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亳城镇昌盛贸易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罚款51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处罚[2022]7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经营环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针对上述行为,内黄县亳城镇昌盛贸易商行作出如下整改: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手续不全的不购进,加强法律行规学习。
二、抽样编号为XC21410527465634644、XC21410527465634643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2批次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玉阳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黄县豆公乡东街村)经营的2批次腐竹(生产日期:2021.06.18、2021.04.07),均为食品标签-生产者联系方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机构均为新乡市永平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玉阳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06.18的不合产品20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销售金额共计200元,生产日期为2021.04.07的不合格产品20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销售金额共计200元,上述2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内黄县玉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玉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罚款502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罚字[2022]3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上述2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经营环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针对上述行为,内黄县玉阳商贸有限公司特作出如下整改:1、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店内收货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收货前的查验工作,查验做到认真仔细;2、加强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店内内部自查,进入我店销售的商品的进货销售查验制度及建立档案是否还有需要完善的,从店内操作制度上力求做到完善;3、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销售的商品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
三、抽样编号为XC21410527465633176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白条河慧娟门市(地址:内黄县白条河西段路北)经营的江米条(雪花条油炸类糕点)(生产日期:2021.09.02),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11.3mg/g,标准指标为≤5mg/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为新乡市永平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白条河慧娟门市共购进该不合产品1箱,销售价格为40元/箱,销售金额共计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内黄县白条河慧娟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作出处罚,因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白条河慧娟门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处字罚决[2022]5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内黄县白条河慧娟门市特作出如下整改:1、对涉及到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 2、对以后购进各类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要各类凭证和票据; 3、对高风险的食品从正规批发购进,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四、抽样编号为XC21410527465633018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白条河世峰副食门市部(地址:内黄县白条河大街东段路南)经营的腐竹(生产日期:2021.03.30),食品标签-生产者联系方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机构为新乡市永平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白条河世峰副食门市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产品30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销售金额共计1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内黄县白条河世峰副食门市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白条河世峰副食门市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处字罚决[2022]5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经营环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针对上述行为,内黄县白条河世峰副食门市部特作出如下整改:1、对涉及到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 2、对以后购进各类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要各类凭证和票据; 3、对高风险的食品从正规批发购进,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五、抽样编号为XC21410527465535514、XC21410527465535522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2批次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家园超市(地址:内黄县颛顼大道路东)经营的香酥脆枣(生产日期:2021.08.30),菌落总数不符合Q/CZZQ 0001S-2021《酥脆红枣》要求,原味鸡蛋糕(生产日期:2021.08.09),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均为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家园超市共购进香酥脆枣300袋,销售价格为10元/3袋,销售金额共计1000元,购进原味鸡蛋糕7.5公斤,销售价格为33.6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25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内黄县家园超市经营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因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家园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处罚[2022]5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上述2批次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内黄县家园超市特作出如下整改:1、根据国家标准严格要求进货流程,严查食品相关资质,严把进货关;2、高度注重商品质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落实排查商品质量。
六、抽样编号为XC21410527465635081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豆公乡丽华超市(地址:内黄县豆公乡北荆张村)经营的皮渣(生产日期:2021.10.1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10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新乡市永平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豆公乡丽华超市共购进该不合产品31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销售金额共计9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内黄县豆公乡丽华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皮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之规定。因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豆公乡丽华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罚字[2022]7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内黄县豆公乡丽华超市特作出如下整改:1、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店内收货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收货前的查验工作,查验做到认真仔细;2、加强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店内内部自查,进入我店销售的商品的进货销售查验制度及建立档案是否还有需要完善的,从店内操作制度上力求做到完善;3、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销售的商品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
七、抽样编号为XC21621026790932153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地址:内黄县二安乡后安村)生产的黄豆腐竹(生产日期:2021.1.27),硼酸实测值276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合食品整治办[2008]3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共生产该不合产品160袋,销售价格为4.6元/袋,销售金额共计7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生产经营的“黄豆腐竹”硼酸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案件移送至内黄县公安局,并抄送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八、抽样编号为XC21610524766400640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兴旺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黄县井店镇开发区)生产的火锅豆皮(生产日期:2021.10.02),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兴旺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产品10箱,销售价格为80元/箱,销售金额共计8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内黄县兴旺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兴旺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处罚款52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处字[2022]4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行标注。针对上述行为内黄县兴旺豆制品有限责任公特作出如下整改:1、严格把关食品原料及包装采购验收操作规程,严格筛选供应商,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做到及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库时并做好相关记录;2、制定了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3、对包装库进行严格查看,查看是否有该产品 包装;4、印制包装对标签内容严格把关,杜绝使用任何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标签。
九、抽样编号为XC21410527465634965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学校食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豆公镇李大晁中心幼儿园(地址:豆公乡李大晁村)使用的粉条(购进日期:2021.10.1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15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新乡市永平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豆公镇李大晁中心幼儿园共购进该不合产品5公斤,购进价格为1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50元,已全部使用完毕。
内黄县豆公镇李大晁中心幼儿园使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豆公镇李大晁中心幼儿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1元;2、处罚款5699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罚字[2022]4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餐饮环节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针对上述行为,内黄县豆公镇李大晁中心幼儿园特作出如下整改:1、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店内收货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收货前的查验工作,查验做到认真仔细;2、加强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店内内部自查,进入我店销售的商品的进货销售查验制度及建立档案是否还有需要完善的,从店内操作制度上力求做到完善;3、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销售的商品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
十、抽样编号为XC21410527465632299的不合格核查处置
2021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上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县1家学校食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内黄县井店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地址:内黄县井店镇教育路中段路南)使用的粉条(购进日期:2021.8.2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247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新乡市永平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内黄县井店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共购进该不合产品20公斤,购进价格为8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60元,已全部使用完毕。
内黄县井店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使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因能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内黄县井店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内市监处罚[2022]4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内黄县井店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特作出如下整改:1、加强进货产品查验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收货前的查验工作;2、加强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