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查办6起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案件!
2022年以来,安顺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结合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将依法查处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顺市西秀区某蛋糕店
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内容的散装食品案
2022 年 5 月 23 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未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拒不改正。
经查,当事人在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鸡场卫生院对面从事蛋糕经营活动,2022年5月16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只标有品名与价格,未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该局当即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在 2022 年 5 月 22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 年 5 月 23 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蛋糕店进行复查,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仍只标有品名与价格,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 年 7 月 4 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开发区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超范围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河粉、剪粉)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河粉、剪粉(生产日期:2020年10月8日)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其中“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共生产了600千克,已全部售出,成本为每千克1.8元,售价为每千克2元。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河粉、剪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1月21日,安顺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关岭县李某从非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2022年8月18日,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关岭自治县沙营镇街上开展食盐专项整治工作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经营的53包“川晶加碘食用盐”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证明、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该局于2022年8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经营场所用于销售的53包川晶加碘食用盐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个人手中以48元每包的价格购进60包川晶加碘食用盐,并以60元每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向川晶加碘食用盐的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且不能提供供货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证明及增值税发票等能证明所购进的食用盐来源渠道合法的有关材料。当事人作为食盐零售经营者,所经营的食盐未按规定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9月16日,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镇宁自治县本寨乡
某食品经营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2年7月29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用于销售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报经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由于学校放假期间没有生意,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导致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8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2年8月31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安顺市平坝区某托育公司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6月28日,平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制作餐饮的相关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出库表、食品入库表、厨房消毒记录、潲水处理管理台账等相关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资质证明。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8月22日,平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紫云自治县某母婴用品店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
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8月31日,紫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三个品种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 1罐“ture One”奶粉、1罐“a2 Pltinum junior milkdrink”奶粉、6罐“Gerber Snacks for Baby LIL’CRVNCHIES Garden Tomato to Bated Grain Snack”食品。
经查实,当事人2022年8月从重庆以75元/罐的价格购进1罐“Nature One”奶粉“,以99元/罐的价格进行销售;以150元/罐的价格购进“a2 Pltinum junior milkdrink”奶粉1罐,以186元/罐的价格进行销售;以15元/罐的价格购进“Gerber Snacks for Baby LIL’CRVNCHIES Garden Tomato to Bated Grain Snack”食品6罐,以19元/罐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399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8日,紫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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