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渎职罪终结“井盖吃人”惨剧
? 文/毕舸
又见“井盖吃人”悲剧,长期以来,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井盖,却屡屡因为丢失、被盗或者看护不力等因素,变成巨大的黑洞,吞噬着无辜行人的生命,令民众谈之色变。此次“井盖吃人”事件复制着同样的路径。
事后媒体的追查,同样遇到了一系列老问题: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负责维护龙岗区市政排水管网的公司工作人员以向领导汇报为由,再无任何答复;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则称,事发后到场检查,发现井盖完整无破损并覆盖于检查井上部。至此,事情回到我们熟悉的套路——井盖究竟属于哪个部门负责,没有明确答案。谁都不肯为此承担责任,都有自己的一套说法,可叹的是,这种拙劣的手段却总能得逞。井盖伤人事件总是在媒体关注下引发如潮的批评,但风声过后,一切如旧。
以此案为起点,公安机关当彻底查清真相,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责任人的渎职行为依法予以起诉。对“井盖吃人”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党纪、行政乃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不仅应撤职免职、丢掉饭碗,更要以渎职性质定论,并予以问责。
按照法律定义,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井盖吃人”事件给社会和公众带来重大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损失,理应按照渎职罪对相关责任人加以严惩。但遗憾的是,我们至今尚没有看到“井盖吃人”事件中,有责任人因渎职罪被追责。
在一个处处存在井盖陷阱的城市,谁也无法保证出门在外,不会意外碰到某个张着大嘴的井盖。但是,现实执法与立法之间的脱节,却导致无人为“井盖吃人”悲剧承担责任。因此,要让“井盖吃人”悲剧不再重演,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渎职罪,让法律成为守卫城市井盖安全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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