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丨公司因经营困难放假,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这两年效益很不好,订单量比过去减少了一多半。为了节省开支,3个月前,公司就通知部分员工放假一段时间,待公司接到订单的时候再来上班。我以前每个月的收入在4500元左右,但放假期间公司一分钱都未发放。
请问:公司在放假期间不给员工支付工资对吗?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读者:余敦华
余敦华读者:
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付出劳动,没有付出劳动则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按劳付酬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企业因经营困难而放假的,便是其中之一。在企业因经营困难给劳动者放假期间,劳动者仍然要服从企业的安排,从企业角度来说,企业也保存了自己的人力资源,因此,企业当然负有发放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义务。
对此,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该规定,在放假的第一个月,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向你等员工支付工资。从第2个月起,应当发放给大家相应的基本生活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
对于公司未按规定发放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做法,你和其他员工可以选择以下维权方式: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若公司逾期不支付的话,还要加付赔偿金;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三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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