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公安联手,严查发“疫情财”行为
提醒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定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犯罪行为的告知书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扰乱药械市场经营秩序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现就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但经营方式仅为零售的,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药械质量安全不仅无法保证,由于个人隐私限制,也给追溯和维权带来较大困难。在此提示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正规药械经营单位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并保留销售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持续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全链条全环节监管执法力度,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涉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日常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遇到的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全市药械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定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9日
拟罚30万元!
北京海淀查处首例高价“代售”抗原试剂盒案
12月1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线索,辖区某摄影工作室高价代售抗原检测试剂盒,执法人员紧急出动,对上述摄影工作室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工作室内发现已售空的不同厂家的抗原试剂盒7箱,并在收银台发现三张手工记录的销售明细表和未售出的抗原检测试剂盒2盒,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置,并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固定和暂扣处理。同时,执法人员现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进销货凭证,并接受下一步处理。
该企业销售抗原检测试剂盒的价格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抗原检测试剂盒的价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对该企业是否构成无证经营并案处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初步调查,对涉嫌哄抬物价及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近期,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持续对辖区内是否存在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和严厉打击。
下一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严格执法出“重拳”,针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商品进行全面价格排查,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违法违规涨价、获取暴利等行为,发现一家查处一家,查处一家严惩一家。让法律武器成为守护百姓利益的正义“利剑”,确保抗疫环境下物价稳定,全力保障辖区百姓购药安全。
(来源:北京海淀市场监管)
哄抬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价格,严查!
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一批违法案件
近日,针对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等部分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以线上线下批发、零售价格为重点,全面开展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哄抬涉疫物资价格、囤积居奇、捆绑搭售、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已立案8件,违法行为如下:
1.长春市宽城区某大药房,2022年12月4日以来,连花清瘟胶囊(0.35克*36粒)采购价格为18.5元/盒,销售价格为39.8元/盒,购销差价率115.13%。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
2.长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宽城店,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阿奇霉素或罗红霉素,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3.长春市某大药房南广场店,2022年12月10日,抗原检测试剂盒采购价格为2.9元/个,销售价格为7元/个,购销差价率141.37%。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
4.长春市某连锁药店南广场店,2022年12月4日以来,连花清瘟胶囊(0.35克*36粒)采购价格为14.8元/盒,销售价格为24.8元/盒,购销差价率67.56%,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
5.吉林高新区某医药批发公司,2022年12月6日以来,每批发销售10盒连花清瘟胶囊强制搭售5盒参松养心胶囊,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6.吉林市龙潭区某药店,2022年12月7日,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罗红霉素、蒲地蓝消炎片、布洛芬缓释胶囊、维生素C咀嚼片等药品,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7.四平市铁西区某药房,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复方大青叶合剂、穿心莲内酯滴丸、抗菌消炎胶囊等药品,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8.四平市梨树县某连锁药房,经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告诫后,仍囤积连花清瘟胶囊631盒,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疫物资市场价格动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持续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及时妥善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备药,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来源:中国吉林网)
市场监管总局:坚决杜绝网络平台发“疫情财”
为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和粮食、蔬菜、肉蛋奶、速冻食品等生活物资网络交易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的工作提示,其中提出:
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不得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以下为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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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适当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合规管理,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及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二要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保障供应责任。要积极响应网络零售需求变化,做好规划和预案,对涉疫物资日常采购、供应情况加大监测力度,适当增加库存储备,加强备货补货、仓储调度、物流配送,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供应不断不乱。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保障配送不停不慢,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三要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准确清晰标示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主动管控异常定价行为,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价格稳定。
四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不得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消杀、检测、存储、运输,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五要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要严格落实化解网络消费纠纷责任。要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督促平台内经营者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
七要严格落实配送骑手管理和保障责任。加强对平台内骑手的管理、培训和引导,完善平台规则,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加强骑手出行管理和安全保障,及时按照各地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进行调整,提供口罩、消毒水等必要防疫物资,为核酸或抗原检测、就医等基本需求提供必要支持。
八要严格落实政企协同共治责任。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舆情反映等,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综合运用政策指导、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手段,防范和制止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