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上海部分高校招生章程集錦

  @高考考生們,複旦大學、同濟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财經大學分别公布了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包括:招生總則、錄取規則和程序、錄取體檢标準、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複旦大學

  一、招生總則

  (一)複旦大學深入學習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号)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号)等文件部署,探索基于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的多元錄取機制,切實做好2022年考試招生工作。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複旦大學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确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三)複旦大學的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和錄取最适合複旦大學人才培養的優秀學生。

  二、機構設置

  (一)複旦大學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招生制度、招生計劃和招生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

  (二)複旦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招生過程中的計劃落實與調整、選拔測試方案制定、錄取标準确定與結果審核等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三)複旦大學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對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和各種招生方案及其實施辦法等提出咨詢意見與建議。

  (四)複旦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承擔與本科生招生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學校各類本科生的招生宣傳、咨詢、選拔與錄取任務。

  (五)複旦大學招生工作監察小組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對招生管理部門和招生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三、招生計劃

  複旦大學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着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地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和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确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2022年複旦大學在各省(區、市)招生的專業、人數及有關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教育考試院、招生辦公室等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招辦”)編印的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和計劃相關文件。

  經教育部批準,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招線上生源的不平衡及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除特别說明限制轉專業外,本年度錄取的新生可在進校後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根據相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四、錄取規則和程序

  (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的錄取程序:

  1.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省招辦按複旦大學在當地該批次的招生計劃數和投檔比例将報考複旦大學的生源從高分到低分(含加分,加分政策見第九條)進行投檔,原則上投檔比例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省招辦按複旦大學在當地該批次的招生計劃數和投檔比例将第一志願報考複旦大學的生源從高分到低分(含加分,加分政策見第九條)進行投檔,原則上投檔比例不超過120%。具體的投檔比例由複旦大學根據各省(區、市)實際生源情況确定。複旦大學對内蒙古自治區投檔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即“分數清”)進行錄取。

  2.對達到複旦大學最低錄取分數線的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專業志願錄取。分數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無同分排序規則的批次參照所在省份本科普通批次的規定執行。

  3.對達到複旦大學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願且願意服從所有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

  4.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可征集志願;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省招辦可補充投檔非第一志願考生(包括征集志願)。若生源仍不足,複旦大學可以将剩餘的招生計劃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份安排錄取。

  (二)複旦大學外語類專業隻招收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生源地省招辦統一組織英語口試的,考生應參加并成績合格。

  (三)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錄取規則和程序以省招辦規定為準。

  (四)鑒于專業培養的特殊性,高考統招批次(含國家專項和高校專項批次)俄語、朝鮮語、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隻錄取有專業志願的考生,且入學後不實行校内轉專業政策。

  五、專項計劃錄取政策

  (一)國家專項計劃

  複旦大學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承擔“國家專項計劃”,定向招收原貧困地區學生,實施區域為原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原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錄取。

  (二)高校專項計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赢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号)、《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幹意見》(中發〔2016〕1号)等文件精神,經教育部批準,複旦大學繼續實施面向邊遠地區、原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等地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農村學生的高校專項招生計劃(即“高校專項計劃”),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高校農村學生專項“騰飛計劃”招生簡章》執行。

  六、強基計劃錄取政策

  為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加強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根據《教育部關于在部分高校開展基礎學科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20〕1号)等文件要求,經教育部批準,複旦大學2022年繼續開展基礎學科招生改革試點(即“複旦大學強基計劃”),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強基計劃招生簡章》執行。

  七、綜合評價錄取政策

  為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經教育部批準,複旦大學繼續在上海市、浙江省實施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上海市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招生簡章》和《複旦大學2022年浙江省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暨“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執行。

  八、其他招生項目錄取政策

  (一)複旦大學招收保送生,具體操作辦法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1〕7号)、《複旦大學2022年外語類保送生體驗營招生簡章》等文件要求執行。

  (二)複旦大學招收澳門保送生,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澳門地區保送生招生簡章》執行。

  (三)複旦大學招收澳門免試生,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澳門地區“四校聯考”免試生招生簡章》執行。

  (四)複旦大學依據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招收台灣高中畢業生,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台灣地區學生招生簡章》執行。

  (五)複旦大學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招生簡章》執行。

  (六)複旦大學通過港澳台僑聯合招生考試招收港澳台僑生,具體操作辦法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複旦大學招收高水平藝術團,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高水平藝術團招生簡章》執行。

  (八)複旦大學招收高水平運動隊,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已公布的《複旦大學2022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執行。

  九、加分政策

  複旦大學原則上認可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十、錄取體檢标準

  以教育部、原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為依據,考生須據實上報健康狀況。經複查,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專業學習要求的考生,複旦大學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複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等規定處理。

  十一、收費标準和獎助學措施

  (一)學費:按學分收取,按學年預收。除軟件工程專業四年學費總計31000元/人外,其他本科專業學費預收标準為5000-6500元/學年?人。

  (二)住宿費:按實際住宿條件收取,約1200元/學年?人。

  (三)綜合資助體系:複旦大學為學生打造多元化的資助體系,提供包括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國家助學貸款、應急困難補助、學費減免、醫療幫困等方式的經濟資助,并通過學業促進、社會實踐、心理支持、創新創業等平台,促進學生全面成才;同時,學校開設綠色通道,幫助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

  (四)海外交流支持政策:為拓寬學生的國際視野、提升跨文化交流能力、為學生全方位發展提供支持,複旦大學設立海外交流專項資助經費,本科生中參與海外交流的比例達到60%,其規模和數量在國内名列前茅;複旦大學還設有多項海外交流獎學金,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海外交流的項目資源和經濟資助。

  十二、監督保障機制

  (一)複旦大學在實施本章程的過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開、選拔方法公平、錄取結果公示。

  (二)複旦大學招生工作全程接受複旦大學監察處監督。

  十四、本章程由複旦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同濟大學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号)《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号)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結合同濟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同濟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際化大學,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地處上海市,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号)、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号)和滬西校區(真南路500号)等校區開展。

  第三條 對取得同濟大學學籍,在規定年限内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同濟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四條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同濟大學設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同濟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工作。

  第八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區域、城鄉間考生入學機會公平,學校統籌考慮各地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及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在上年度招生計劃的基礎上,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同濟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同濟大學未做分省編制的計劃用于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運動訓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招生。

  第十三條 同濟大學預留計劃總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同濟大學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确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内。同濟大學在内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同濟大學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加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六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不受專業限制、高考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同濟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據考生志願和招生計劃進行專業錄取,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

  第十七條 對于投檔考生,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以下規則确定錄取順序:理科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文科依次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和海南省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河北省、遼甯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和重慶市首選科目要求為“僅物理”的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首選科目要求為“物理或曆史均可”或“僅曆史”的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

  第十八條 所有考生的全部專業志願錄取結束後,對未滿足專業志願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相應的科類或專業組内進行調劑錄取專業;對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 按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同濟大學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依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願。按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将征集志願。高校專項計劃不進行征集志願。

  第二十條 錄取過程中,同濟大學所有招生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一條 經同濟大學認定且陽光高考平台公示合格的各類資格考生,其錄取标準以同濟大學公布的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同濟大學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強基計劃、運動訓練、綜合評價、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港澳台僑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以及學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以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強基計劃、運動訓練等形式錄取的考生入學後不實行校内轉專業政策。馬克思主義理論、護理學和康複物理治療專業的考生入學後原則上不實行校内轉專業政策。

  第二十四條 由于各省選考科目不同,招生階段,智能交通與車輛類名稱分别設置為工科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和技術科學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這兩個試驗班包含的專業、對應的考生錄取政策、學費等均一緻。入校後學生培養方案和培養過程均一緻,一年級統一進入濟美學堂工科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學習,統一進行主修專業确認。

  第二十五條 同濟大學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各招生專業(類)的體檢要求按照《同濟大學2022年招生專業(類)一覽表》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校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對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同濟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标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同時采用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收費政策:1.設計學類及其包含專業、動畫、廣播電視編導、音樂表演、表演專業收費标準為每年10000元。2.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及其包含專業收費标準為每年15000元。3.醫學試驗班(國豪精英班)專業為基礎醫學,每年6500元。4.除1~3所提各專業(類)外,其它按照專業進行招生的收費标準為:(1)建築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每年6000元;(2)軟件工程專業一、二年級每年6500元,三、四年級每年16000元;(3)其他各專業每年5000元。5.除1~3所提各專業(類)外,按大類招生後續需要确認主修專業的,在主修專業确認前學費每年5000元,主修專業确認後,按照确認專業學費标準收費,收費标準同4所述。住宿費根據實際住宿條件,适合不同标準,一般為每學年800-1200元。

  第二十八條 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教科部共同倡議和直接經費支持在同濟大學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采用3(同濟)+1(德國/瑞士)進階式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成績合格者獲得同濟大學畢業證、工學學士學位證以及德方合作院校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同濟大學德語專業隻招收全國統一高考科目中外語語種為英語、德語語種的考生,英語專業隻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他專業對高考外語語種均不限制。除中外合作辦學的相關專業外,學校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一般為英語或德語。

  第三十條 同濟大學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開設“綠色通道”,通過“獎、助、貸、補、勤、免、償”七大資助體系和“保障型資助、發展型資助、成長型資助”多維資助育人模式,保障學生安心在校學習生活,促進包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内的全體學生全面成長成才。

  第三十一條 同濟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同濟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同濟大學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同濟大學将制定相應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華東理工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确保學校本科層次招生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教育部的相關規定以及《華東理工大學章程》,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東理工大學,英文譯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ECUST。學校建于1952年,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研究型全國重點大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建有研究生院,具有完整的學士、碩士、博士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條 證書頒發。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統一為“華東理工大學”。在規定的年限内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依法頒發華東理工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争、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教務處、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及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學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紀檢監察部門為主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校各類本科生的招生宣傳、咨詢、選拔與錄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教育公平的原則,根據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數、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辦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十一條 學校将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政策加分,且分值不超過20分,在投檔和安排專業時均适用(不安排分省計劃的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類型不适用)。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批次的投檔模式、生源情況和相關政策,确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在一本批次(一本、二本合并的省份為本科普通批次)錄取時,投檔考生專業服從調劑且體檢不受限制,學校将不會退檔。

  第十四條 對投檔考生,按照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進行錄取,考生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專業級差分。在内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即不設專業級差分)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先按專業志願順序,再參考相關科目的成績進行錄取。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外國語學院、法學院和藝術設計與傳媒學院(非藝術類專業)的專業依次按外語、數學成績排序;其餘專業依次按數學、外語成績排序。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将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則将剩餘計劃調劑到生源充足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 學校參照由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制定學校各專業(類)的體檢限制要求。詳見學校本科招生網。

  第十八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限招英語、德語、日語語種考生(其中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德語專業限招英語、德語語種,日語專業限招英語、日語語種),其餘專業對考生所考外語語種不限。由于學校較多專業涉及雙語(英語、漢語)教學且相關課程可能使用全英文教材或教學資料,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九條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學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條 保送生、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高校專項計劃(即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勵志計劃”)、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保送錄取運動員、第二學士學位等類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 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民族班、國家專項計劃(即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國家民委貧困地區民族專項招生計劃、華僑港澳台學生全國聯招等類型的招生工作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台灣高中畢業生(依據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澳門保送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關招生簡章或教育部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學校各招生專業(類)的高考選考科目範圍以相關省級招辦公布的為準。考生在填報高考專業志願時,選考科目必須符合學校相關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詳見《華東理工大學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使用辦法》。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費用與資助

  第二十四條 學費。學校實行學年制學費标準框架下的學分制收費制度。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财政局核定學校學年制學費标準如下:(1)一般專業:5000元/學年;(2)特殊(熱門)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5500元/學年;(3)藝術類專業:10000元/學年;(4)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5000元/學年。

  學生第一學年按照學年制學費标準預收一學年的學費,從第二學年開始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實際修讀的學分數計算并收取學費。學分制收費總額不超過政府核定的學年制學費總額。

  中外合作辦學的本科專業執行學年制學費收費制度。

  第二十五條 住宿費。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上海市物價局核準标準确定住宿費标準。視宿舍條件而不同,徐彙校區每學年700~1200元;奉賢校區每學年900~1100元。

  第二十六條 學生資助體系。學校積極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形成以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為基礎,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渠道,以多樣化、個性化獎助學金作激勵引導,以勤工助學為重要路徑,以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為補充的多元化幫困助學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物質保障,為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提供有效支持,引導學生全面成長成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和學校本科招生網公布、公示學校的各類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特殊類型招生名單,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利益相關者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華東理工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華東理工大學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s://zsb.ecust.edu.cn/,咨詢電話:021-64252763,電子郵箱:zsb@ecust.edu.cn,傳真: 021-64253762。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21-64252688。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若與教育部或招生省份2022年相關規定不一緻,則按相關規定執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東華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政策,保證東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号)、《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号),以及《東華大學章程》等規定,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東華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學校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是全國首批具有博士、碩士、學士三級學位授予權的大學之一。學校地處上海,設有三個校區(地址分别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華路365弄6号),占地面積近2000畝,校舍總建築面積78萬餘平方米。校園環境宜人,系“上海市花園單位”。

  第三條 對取得東華大學學籍、在規定學習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取得學分制培養方案規定全部學分的學生,準予畢業,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堅持立德樹人,遵循“公平競争、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考生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讨論、審議和決策本科招生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對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和各類招生方案及實施辦法等提出咨詢意見與建議。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九條 東華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科招生宣傳、咨詢、選拔與錄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要求,根據自身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考慮各地區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學校近年錄取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确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2022年東華大學本科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向社會公布。2022年東華大學大部分專業實行按專業大類招生。同時,學校遵循“以學生的全面發展與成才為中心”的辦學理念,鼓勵學生跨學科跨專業學習,賦予學生更多學習主動權,給學生提供全面的轉專業指導以及順暢的轉專業通道。取得學籍的學生,在就讀現專業(大類)時,在入學後第一、第二學年各有1次申請選專業(大類)的資格(招生時有特殊規定的專業除外),具體操作辦法按學生手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将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錄取規則及志願填報

  第十二條 學校錄取工作堅持“學校負責、招辦監督”原則,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學校認可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符合國家政策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隻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 對于非藝術類專業,學校按教育部規定,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确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内,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直轄市)按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承認各省的投檔規則,在學校調檔線以上,根據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含内蒙古)提供的考生投檔成績(含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确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高考加分項目)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專業志願錄取,各專業志願間無分數級差,即分數優先。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依次比較考生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慮志願優先。若上述情況完全相同,學校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學校錄取線上的考生所填專業志願均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且符合錄取要求則可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符合錄取要求則作退檔處理。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可按非第一志願考生人數不超過招生計劃剩餘數的100%進行投檔,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東華大學可以将剩餘的招生計劃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排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藝術類、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高校專項、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依據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招收台灣高中畢業生、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等特殊類型招生工作,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港澳台僑學生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以及學校已公布的相應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的考生,日語專業限招英語或日語語種的考生,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按相關要求執行。其它專業的考生進校後外語學習的語種為英語,部分課程采用英語原版教材以英語授課。

  第十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體檢标準原則上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考生填報按專業大類招生的專業志願,應填寫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大類名稱及其代碼(代号);填報按專業招生的專業志願,應填寫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名稱及其代碼(代号)。

  第十九條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直轄市)的選考科目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教育部規定及東華大學要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标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1. 學費标準

  (1)一般專業。每人每學年為人民币5000元。

  (2)藝術類專業。每人每學年為人民币10000元。

  (3)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輕化工程(中德合作)專業每人每學年為人民币12000元(國内);服裝與服飾設計(中日合作)專業、服裝與服飾設計(中英合作)專業和環境設計(中英合作)專業每人每學年為人民币30000元(國内)。

  (4)計算機類下設的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電子信息類下設的電子信息工程專業和通信工程專業為每人每學年6500元;管理科學與工程類下設的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為每人每學年6500元。在完成專業大類基礎教育後,自主選擇修讀上述4個專業的學生按所學專業的學費标準繳納學年學費,并補繳以前學年學費差額;理科試驗班專業分流後,學生按所學專業學費标準繳納學年學費,并補繳以前學年學費差額。

  2. 住宿費标準

  每人每學年為人民币1200元。

  第二十二條 學校高度重視學生資助工作,确立了“經濟保障、發展支持、價值引導”的資助育人工作理念,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則,每年投入上億元的資助經費,覆蓋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切實解決學生經濟困難的同時,積極引導學生立足“自強不息,仁愛共濟”的校園慈善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三條 學校旭日工商管理學院、服裝與藝術設計學院、人文學院、上海國際時尚創意學院學生就讀延安路校區;其他學院學生就讀松江校區。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東華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東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本章程發布之日廢止。

  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上海外國語大學,簡稱“上外”英譯: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簡稱“SISU”學校國标代碼:10271本科辦學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并與上海市共建、進入國家“雙一流”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後流動站。

  第四條

  對取得學校學籍并在規定的年限内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審議和決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學校各部門、各院(系)參與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學校招生監察工作小組的監督,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宣傳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文理兼招(含不分文理的綜合改革)。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導向,着力促進城鄉區域入學機會公平,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各專業人才需求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确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送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普通類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份)和本科第一批(包括合并後的本科批、或不分批次的分段錄取,下同),考生可同時填報。國家專項計劃單設批次,定向招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考生,錄取規則參照普通類型招生。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和當年生源情況确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05%以内。(注: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相關規定進行調檔錄取,在内蒙古自治區實行按招生計劃數1:1投檔,“分數清”的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在調檔時認可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計入考生投檔成績的全國性政策加分,分值最高不超過20分。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學校根據招生計劃及錄取要求,順序進行錄取。在本科第一批錄取時,符合錄取要求并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進檔不退”。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六條

  學校在專業錄取時以“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為原則,各專業志願間不設級差分,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報專業志願,對照各專業錄取要求,确定錄取專業。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外語成績、高考實考總分、語文成績、數學成績。若上述情況完全相同,學校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學校錄取線上的考生所填專業志願均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且符合錄取要求,則可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若考生電子檔案中提供綜合素質評價報告,還将參考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進行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符合錄取要求,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錄取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學校招生專業在該省份公布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普通類型招生中,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可以報考所有專業;俄語考生可報考俄語、俄語(工商管理雙學位)和所有非外語類專業,德語考生可報考德語、德語(工商管理雙學位)專業和所有非外語類專業,法語考生可報考法語專業和所有非外語類專業,西班牙語考生可報考西班牙語、西班牙語(企業管理)專業和所有非外語類專業,日語考生可報考日語專業和所有非外語類專業。學校外語類專業除本專業語種教學外,均開設英語必修課程;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均開設英語必修課程,部分專業課用英語授課,所有學生應按學校課程設置進行學習。

  第十九條

  考生報考學校外語類專業均須參加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高考外語口試且成績合格(未組織口試的省份除外),廣西考生高考外語口試須達到A等級。學校在普通類型招生時不再單獨組織外語口試和專業面試。

  第二十條

  考生體檢标準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符合錄取要求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将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則将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港澳台學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及學校當年相關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凡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标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一般專業學費:5000元/學年、125元/學分;雙學士學位項目、卓越學院實驗班(入校後選拔)學費:125元/學分;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标準:15000元/學年。住宿費:1200元/學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有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綠色通道、出國交流資助等項目。學校踐行“資助育人”理念,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廣闊的平台,為學生成長成才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幫扶與支持。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将制定相應錄取規則,并另行公布。

  上海财經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上海财經大學,英文名稱: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雙一流”首批建設高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兩部一市”共建高校。

  第三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内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上海财經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上海财經大學招生工作将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上海财經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統籌行使上海财經大學招收各類學曆、學位生的宣傳、考試、選拔和錄取的監督權力,并對招生工作提出咨詢建議。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上海财經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各省(市、區)招生宣傳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八條上海财經大學招生工作全程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上海财經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條上海财經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着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确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在各省(區、市)招生的批次、專業、人數及有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學校将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上海财經大學普通類型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合并批次的省份為本科批次),考生可進行填報。

  保送生、綜合評價錄取、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錄取工作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招生簡章執行。國家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華僑及港澳台學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1. 上海财經大學根據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和招生計劃确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05%。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20%。

  2.高考改革省份(上海、浙江等14個市省區)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上海财經大學相關要求。内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分數清)進行錄取。

  3.上海财經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專業錄取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加分幅度最高為20分。

  4. 專業(類)錄取時根據投檔成績和專業志願,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并分配專業,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投檔成績總分相同時按數學、外語、語文的單科成績排序錄取。

  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範圍内,學校将根據考生專業志願情況适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5. 商務英語專業隻招選考英語的考生;其它專業(類)選考語種無限制。

  6.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将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和專業志願擇優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将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則将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7.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上海财經大學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8.體檢标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号),及上海财經大學按要求制定的補充規定執行。

  9.按照平行志願調檔考生,如專業服從調劑且體檢不受限制,上海财經大學均将予以錄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上海财經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标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學費:中外合作項目本科專業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項目本科專業5000元/年。超過專業培養計劃的學分,按上海财經大學學分制實施辦法另行收取。

  住宿費:1200元/學年。

  第十五條

  上海财經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上海财經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上海财經大學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上海财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