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第五次会议成功召开

  为契合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进程,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成功召开。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肖中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为研讨会致开幕词。

  

  本次研讨会将从更深层次、更广视角来探讨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会议分为四个单元进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体例调整;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修改的交叉与衔接;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宪法、民法等法律的交互影响;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瓶颈问题。

  会议第一单元,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主持下,西北政法大学吴明童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罗东川法官、中山大学法学院蔡彦敏教授就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体例问题分别向研讨会做了主题报告。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体例安排不尽合理,发言人对民事诉讼法的篇章节结构,甚至某些节下面的具体条文的设计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吴明童教授建议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补充规定放在适用范围后面,同时增设民事检察监督一章,将证据内容单独成篇。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小组办公室的负责人罗东川主任强调了民事诉讼法体例调整的重要价值,并对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设置公司法上的特别程序以及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蔡彦敏教授建议取消执行篇,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为一章即可。并建议将非讼事件单独立法或者单独成篇,取消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增设起诉选择与管理一章。

  

  会议第二单元,在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胡亚球教授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贾小刚副厅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福华教授就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修改的交叉与衔接问题分别向研讨会做了主题报告。范愉教授就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协议的衔接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贾小刚副厅长强调了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修改的交叉与衔接问题的目的和边界。王福华教授认为程序之间的衔接是一个法解释、法适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衔接、交叉问题。

  

  会议第三单元,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蔡虹教授主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王莉处长、华东政法大学陈刚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刘荣军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吴兆祥处长就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宪法、民法等法律的交互影响问题分别向研讨会做了主题报告。王莉处长建议应当进一步畅通申诉的渠道和进一步拓宽申诉渠道以维护当事人的申诉权。关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王莉处长建议应从职能定位和职责履行两方面来考虑,建议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陈刚教授呼吁一定要把判决的法律效力入法。同时,我们的研究不能再就程序研究程序,应该向着法解释论的角度去发展。刘荣军教授建议宪法的法治原则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吴兆祥处长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出发,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标准,增设担保物权的非诉变现程序和公司诉讼,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规定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

  

  会议第四单元,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主持下,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张晋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孙加瑞检察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孙祥壮法官就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瓶颈问题分别向本次研讨会做了主题报告。张晋红教授从三个层面谈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瓶颈问题,一是法院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分配、诉讼风险的分担,二是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分工,三是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孙加瑞博士从检察监督的目的、性质、功能、定位以及检察监督的主动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敏教授建议在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应当确立听审原则,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心证公开制度,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完善送达制度,等等。孙祥壮博士主要从三个问题来谈自己的看法,即小额诉讼程序、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的调整和检察监督。

  

  随后,在中国法学会信息部主任李仕春教授的主持下,本次研讨会进入最后一个环节,即自由讨论与闭幕总结。在自由讨论阶段,西北政法大学董少谋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赵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等分别发言。之后,赵钢教授做了精彩评论,汤维建教授为本次研讨会做闭幕总结并答谢主办与承办方。

  

  

  本次研讨会共有六十余位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日本据门的人员参加,来自全国各地各部门,与会代表积极参加讨论,“提问与回应”环节发言踊跃,对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和深入的探讨,成果颇丰。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