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最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综合素质、生存能力,营造活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人才,制定本法。
第二章义务教育第二条人才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光荣和财富,而且也是国家的荣耀和资源 ; 不仅对个人和家庭有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出力,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必须实行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现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九年基本教育,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也应该有义务帮助国家完成义务教育,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教育基金2 元,这是法定义务。每年的一月为缴纳月,每个公民必须在一月内缴纳义务教育基金,否则,就不能办理任何手续,如车辆年检、车辆交易、身份证、户口、结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任何手续,必须凭缴纳义务教育基金手册和签有家庭名的国家财政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发票,才能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
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七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学生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
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
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条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
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
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