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1〕61号

  各师,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

  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兵团公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标准作为对师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标准化学校评估认定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符合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要求。

  学校服务半径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第五条 学校规模和班数根据生源确定,符合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完全小学一般不超过30个教学班,每班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一般不超过30个教学班,每班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不超过45个教学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实行小班化教学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校园校舍

  第六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校园规划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布局。校园选址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校园内没有宗教活动场所,没有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没有铺设过境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管道,没有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等各类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于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不与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等为邻;校园周边200米内没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国旗旗杆、旗台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并相对集中,食堂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 城市和团场学校建设根据学校规模分别达到《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中规定的基本指标和规划指标,用地、用房符合规定。

  第八条 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九条 课桌椅、黑板、讲桌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

  第十条 实验室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装备,基本指标按基本配置装备,规划指标按基本配置加选配配置。满足2人一组实验需求。

  第十一条 小学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施能满足小学进行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初中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施能满足初中进行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同时有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

  第十二条 小学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施能满足小学进行数学、科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初中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施能满足初中进行化学、生物、物理、数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有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实验安全保护用品、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

  第十三条 艺术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施能适应艺术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学设施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配备装备。

  第十四条 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专用学习设施能满足开展体操、田径、球类、武术等课程教学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需要的运动器械、测量及计时工具、体育挂图及软件、辅助设施等,设施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1号)装备;卫生保健设施能满足医务室安排中小学校学生发育和健康检查、治疗、机能测试、卫生保健教育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及辅助材料,设施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装备。

  第十五条 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教学设施能满足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及竞赛、艺术辅导、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学生有效学习。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规模配备1间以上计算机教室,每班配备1套多媒体设备,实现“班班通”。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达到生机比初中10∶1、小学13∶1,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软件,有条件的学校逐步建立校园网,开展信息技术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藏书室、学生阅览室,有条件、规模大的学校建立图书馆。根据《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配备图书,小学、初级中学生均图书基本指标分别达到20册、30册,规划指标分别达到生均30册、40册。复本率不超过5本。同时配备一定数量工具书、教学参考资料、报刊杂志。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低于藏书标准的5%。积极推进中小学数字化图书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数字图书资源共享。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八条 按照《关于印发〈兵团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编办发〔2004〕24号)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好专职教师。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设置学校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按照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各类人员。

  第十九条 校长、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时间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

  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综合考虑教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严格执行《兵团中小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坚持依法治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辍学率。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 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保证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学业要求。按兵团要求开设地方课程,创造条件开设校本课程。在兵团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科书,严格执行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均衡配置各班教师,不设重点班。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任课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90分钟。

  不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不组织小学生参加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

  不占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

  第二十八条 落实教学常规,学年有校历,学期有教学计划,每周有具体安排,教学各环节有明确要求。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组织课外活动等行为,并对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等提出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不随意停课、调课和放假,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纪律、法制、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职工表率作用。建立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开展课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60分钟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举办1次运动会。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和校园足球活动。

  经常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每学年举办1次全校性的文艺活动。

  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每年不少于10天,初中生每年不少于20天。

  第三十二条 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不以学科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分数排名次、座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师执行本标准时,在校园校舍建设、条件装备等方面,应与实现师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较高要求相衔接,推动义务教育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兵团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标准执行。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的义务教育学段、完全中学中的初中学段、非完全小学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