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藏法院查封财产,罚款!
隐藏法院查封财产,罚
近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对一名故意隐藏法院查封车辆的行为人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处罚,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01
案情简介
在华蓥市一商贸公司申请执行袁某、郑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蓥市法院依法对郑某名下一辆沃尔沃牌豪华轿车进行了查封,但本院发现该车辆一直下落不明,经过多次查询该车的行驶信息,最终将其位置锁定在广东省江门市。在当地法院及公安的配合下,华蓥市法院成功发现被执行人郑某名下车辆的具体位置。
锁定位置
02
逃避执行
执行干警查找到车辆后,发现该车实际控制人却为张某,执行干警表明了来意并要求张某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张某在核实我院执行人员身份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交出车辆,并以外出打电话为由溜之大吉。随后,张某将法院执行人员电话拉入黑名单,拒接法院电话、拒收执行文书。因张某故意隐藏车辆的行为已严重干扰执行工作,华蓥市法院先后向其作出了限期交付车辆、预罚款、预拘留的通知,但其仍然不为所动。执行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2项的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告知张某后续若仍拒不交付法院查封车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03
幡然悔悟
张某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随即主动联系法院,并第一时间驱车一千多公里将查封车辆从广东省江门市交付至华蓥市法院。对于自己之前的行为,张某深感后悔,并主动书写悔过书,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鉴于张某诚心悔过,事后也及时交付了查封车辆,未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华蓥法院决定变更罚款金额为15000元。张某现场全额缴纳了罚金。
04
法官说法
华蓥市法院执行法官段芳提醒大家,对法院查封的财产,当事人及案外人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坏等行为。情节较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2项的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10万元以下或处以拘留15日以内的司法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相关人员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原标题:《故意隐藏法院查封财产,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