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条款”的真实案例
#头条创作挑战赛#最近,在今日头条上面看到了一则新闻,浙江舟山男子从银行窗口取款50000元,结果刚走出银行门口,手机就收到短信,提示卡内存入人民币50000.元。之后邱某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偿还50000元,银行将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邱某归还100000元,并承担未按时归还期间产生的利息。
因邱先生拒不到庭,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抛开诉讼法因素不说,我们就实体法上面,这个案例存在两个观点意见:1、银行柜台提示语“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合同条款之一,作出了对己不利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所以银行没有权利索要回50000元;2、邱先生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面的原因使银行受到损失而邱先生获得了利益,所以根据民法一般的规定,需要补偿银行损失的50000元,还有期间产生的利息。
根据新闻所提供的事实,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从法律事实角度分析,银行的店堂告示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该告示属于格式合同条款之一,且银行在作出意思表示的没有受到强迫、威胁,所以认定该意思表示符合格式合同,银行存在违约。邱先生因为银行违约行为,获得50000元存款,那么这笔存款获得具有法律上面的原因,所以邱先生获利不是不当得利,不属于不当得利,那么就是合法收入,所以小编观点邱先生有理由占有该50000元,属于自主占有。
银行可以找到邱先生协商,具体违约金数额,小编观点是0元至50000元之间,都是合理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