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支付压力 降低首付比例 延长分期缴款年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原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征收管理体制上,促进了征收管理政策与时俱进。二是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一方面,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三是在缴款和退库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效果。四是在新旧政策的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落地生效,离不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协同发力。据介绍,后续将同步实施以下配套措施: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包括: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中的评估年限、资源储量等参数;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的有效衔接,原则上评估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修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
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调整完善基准价。
及时出台关于销售收入、起始价确定的具体规定,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确定原则和标准,明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方式,为征收管理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支撑。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矿种目录》和各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研究推进收益率的进一步细化,更好体现资源赋存和勘查开发条件差异。
深入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及时跟踪研判政策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