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2023年第一季度社保热点问题解答

  一、社会保险关系方面

  问题1:我在公司上班几年了,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但有段时间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怎么办?

  政策依据: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在用人单位就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存在应参未参(未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可由用人单位主动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大亚湾社保分局)申请办理补缴社保业务,若用人单位不愿配合主动申请办理补缴业务,参保人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大亚湾区人社局)投诉举报反映,由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办理补缴社保业务的,需提交补缴期间历年银行代发工资流水、装订成册的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前往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申请办理,业务受理审核后,由大亚湾社保分局核定补缴信息,出具补缴托收单,再携带补缴托收单前往大亚湾区税务局窗口办理扣费。用人单位不愿主动申请办理补缴,协商不一致的,可径向区人社局投诉举报反映。

   

  问题2:我最近换了公司上班,但是换公司期间有几个月未在公司就业上班,没有缴纳社保,可以按灵活就业自己补缴那几个月的社保吗?

  政策依据:一是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根据粤人社规〔2021〕5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故未就业期间未缴纳社保的,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二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惠府〔2021〕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连续欠缴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故医保断缴若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可以个人申请办理补缴,若超过3个月,则不可以申请补缴。

  办理流程:参保人医保断缴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申请医疗保险补缴,需携带身份证件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填写申请表后,由大亚湾社保分局核定补缴信息,出具补缴托收单,再携带补缴托收单前往大亚湾区税务局窗口办理扣费。

   

  问题3:我刚从公司辞职,还没有找到新公司上班,可以个人身份自己参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去哪里参保?

  政策依据:根据粤人社规〔2021〕5号文件规定,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流程:按以下办法确定参保地,携带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前往参保地税务局窗口申请办理参保缴费:1、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3、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问题4:我的社保卡怎么没有医保个账余额?怎么查每个月是否有医保个账划拨至社保卡?

  政策依据:根据惠府〔202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账结合(原综合医疗)和单建统筹(原住院医疗)两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用人单位选择给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只需缴纳单位部分),按规定是无医保个账划拨到社保卡的,如果职工发现社保卡医保账户无金额,可先与用人单位确认或进入微信“粤医保”小程序查看参加的险种是否为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选择给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需缴纳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当月的医保个账将于下月月底划拨至社保卡。

  办理流程:参保人可以通过微信“粤医保”小程序查询自己参加的医保险种和个账划拨情况。打开“粤医保”小程序,实名登录后,在页面左上角选择办事城市为“惠州市”,点击首页的“医疗保险”进入查看缴费明细记录,可确认参加的职工医保是单建统筹还是统账结合;点击小程序首页的“个人账户”,可查看每月医保个账划拨明细记录。

  问题5:最近我的社保卡医保个账每月到账的金额减少了,为什么?

  政策依据:根据惠医保规〔2022〕2号文件精神,从2022年12月1日开始,惠州市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的构成调整为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存款利息组成,不再依据不同年龄段从单位缴纳部分的医保费中划入。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账户,节流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待遇。

  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月继续缴费人员,只需缴纳单位缴费,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退休达到医疗免缴的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方式不再和个人退休养老待遇金额挂钩,调整为每人每月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上上年度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36元。

  办理流程:参保人可以通过微信“粤医保”小程序查询自己每月医保个账划拨情况。打开“粤医保”小程序,实名登录后,在页面左上角选择办事城市为“惠州市”,点击小程序首页的“个人账户”,可查看每月医保个账划拨明细记录。

   

  问题6:怎么查询我的社保缴费情况?

  政策依据:参保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查询和打印个人参保情况证明。线上可通过微信“粤省事”、“粤医保”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广东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实名验证登录后查询本人社保缴费情况;线下可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查询本人社保缴费情况。

  办理流程:建议优先通过线上渠道查询,足不出户、方便快捷。以微信“粤省事”小程序为例,打开小程序,实名登录后,在页面左上角选择办事城市为“惠州市”,点击小程序首页的“社保”服务,再点击“社保凭证”,即可查询本人的社保缴费情况。

   

   

  二、养老保险方面

   

  问题7: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岁?达到办理退休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相关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

  提前退休年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缴费年限条件(含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办理流程:办理正常退休业务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有档案的提供档案原件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申领企业职工养老待遇。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需在全国集中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进行备案,由本人在退休前提交原始档案资料等相关资料向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经构审核其原始档案材料后,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一级人社部门复审、审批后并进行公示。

  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参保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资料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问题8:今年是什么时候开展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我去年4月份办理的,今年是不是也一定要4月份才能办?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相关规定,申领企业职工养老待遇人员需要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目前的养老待遇认证周期为12个月,只要待遇领取人在认证周期内完成认证即可,无需等到4月份,去年4月到今年4月之间的任意一个月份都可以认证,但是不能超出12个月,超出认证周期的将直接停发待遇。

  办理流程:广东省内退休人员线上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掌上 12333”APP 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线下可本人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身份证件进行现场认证。

   

  问题9:我公司有个员工,出了事故死亡了,请问社保这边可以有什么待遇可以领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相关规定,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期间死亡;或者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申请领取死亡遗属待遇。

  办理流程: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携带申报死亡遗属待遇的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死亡资料等相关资料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申请企业职工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

   

  三、失业保险方面

   

  问题10:我今年30岁,前阵子公司破产了,找不到工作,请问我有什么待遇可以领取吗?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离职,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办理流程:线上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点击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申领,线下可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其他相关证明非因本人意愿离职的资料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申领。

   

  问题11:失业金待遇还没领取完,我重新就业了,失业金可以继续领完吗?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三)移居境外;(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办理流程:线上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终止进行申报,线下可本人带身份证件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申请停发。

   

  问题12:我今年1月份考了美容师证书,请问有没有什么补贴可以申请?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规定:依法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核发日期与申请日期不超过12个月,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办理流程: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点击社保-失业-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进行申请。或者携带证书以及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申请。

  温馨提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失业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证书不能同时领取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问题13:我从去年10月开始领取失业金,处于领取失业金状态,期间生育了一个小孩,请问这种有没有待遇可以领取的?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

  可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办理流程: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点击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上传相关的资料(身份证、银行卡、婴儿出生证明或其他生育情况材料)进行申请。线下可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明材料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出院小结、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办理。

   

  问题14:我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并且已经在新就业的公司参保半年多了,请问有什么补贴可以领取吗?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办理流程: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点击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上传相关业务资料进行申领;线下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相关劳动合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申请。

   

  问题15:我失业申请了定期失业金,那我平时交的医疗保险怎么办?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定期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办理流程:领取定期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下同)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需本人申请;个人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经本人同意并授权,个人应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并告知相关失业人员。

   

  三、医疗生育保险方面

  问题16:哪些情况下,在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定点机构?

  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73号)规定,以下情况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定点机构:1.参保人因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发生改变的;2.用人单位常驻地发生改变或参保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3.参保人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换的;4.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变更地址或取消定点资格的;5.参保人年度内尚未在原选定门诊定点机构报销普通门诊费用的。

  办理流程:参保人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变更定点手续(温馨提示:以上五种情况,不能在“粤医保”等小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问题17: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87号)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办理流程:单位需提供《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因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需提供《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能说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温馨提示:为准确核算津贴数额,请在职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问题18:大病二次补偿怎么办理报销?报销比例为多少?有哪些情况不符合进入大病二次补偿报销?

  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规定:大病二次补偿是指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经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基金支付95%。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规定:以下费用不符合进入大病二次补偿报销条件:(一)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除外);(二)办理异地就医后到异地就医选定地区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外)的;(三)在本市就诊不按“病种清单”规定转诊、转院下调的10个百分点。

  办理流程:大病二次补偿若是符合政策支付,直接在医院进行一站式报销结算,无需带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问题19:医保不是覆盖所有药品吗?为什么有的药不能报销?

  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规定: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执行。

  政策解读:由于医保基金有限,不可能覆盖所有的医疗需求,因此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医疗保障部门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大目录”。参保人使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符合“三大目录”政策范围内的可按规定报销。

   

  问题20:已经申请了特诊病种“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发生的特诊费用,能不能拿回来报销?需要带什么资料?

  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我市参保人特定门诊结算及待遇支付的通知》,参保人在市外发生的特诊费用可纳入特诊待遇支付的情况有:(一)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手术治疗后进行复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二)参保人经批准享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门特病种的,因工作、探亲等身处市外,需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三)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药物短缺,参保人在广东省高水平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当时是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做的手术,后续回去进行复查治疗关于“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的门诊费用,可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办理流程:携带发票和清单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

   

  问题21:我从2022年12月开始上班买医保,近期病情比较严重,想2023年1月份去广州大医院治疗,没办法办理转院手续,怎样才能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政策依据:1、根据惠州市医保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职工医保自行转往市外医院(含广东省高水平医院)就医的,连续缴纳医保费用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报销比例为50%,满6个月(不含6个月)的报销比例为75%。2、根据惠州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取消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省内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无需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可直接实现联网结算报销。

  办理流程:在省内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凭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办理联网结算医院入院手续,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因意外伤害、生育分娩或中止分娩、保胎住院的,不可联网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

   

  问题22:我是2022年11月10日生育的,请问是要在产假三个月内申请生育津贴吗?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87号),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2021年10月1日以后生育),在达到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3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办理流程:单位需提供《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因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需提供《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能说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温馨提示:为准确核算津贴数额,请在职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问题23:有什么渠道可以查询药品目录?

  政策依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

  办理流程:

  1.搜索微信小程序“粤医保”--进入首页--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已激活的可跳过此步)--药品目录。

  2.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入首页--药品分类与代码。

   

  问题24:我有高血压很多年,想申请特定门诊,应该在哪里申请?

  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规定:门特准入实施备案管理,符合门特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可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特待遇,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予以确认,同时出具《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表》,并将确认信息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目前我市具有特定门诊申请权限的医院有: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含仲恺分院)、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第二妇幼保健院、各县区人民医院及中医院、惠阳三和医院、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中信惠州医院、惠博医院;重症精神类疾病须在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各县区指定的精神病院办理,肺结核须在惠州市结防所、慢病站及各县区指定的结核医院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向惠州市具备特定门诊申请权限医院相应专科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专科医生即时通过现场检查,结合临床症状及疾病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疾病证明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疾病诊断条件的不接受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专科医生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并签名,交科主任签名确认。

  2、受理:参保人凭《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及疾病相关资料到医院医保办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条件。相关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医保办公室当场受理,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申请。

  3、复核: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在业务系统上点击复核通过并出具《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表》,医院医保办相关负责人完成审核并上传资料。

   

  四、工伤保险方面

   

  问题25: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哪个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政策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流程: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大亚湾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题26: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政策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四)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七)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八)劳动能力鉴定费。

  办理流程:办理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业务的,持相关材料到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办理治疗工伤的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业务的,持相关材料到市康复中心报销。

   

  问题27:工伤职工如需转院治疗该如何申请?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办理流程: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到地级以上市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由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社保局批准后转诊转院,转诊转院申请仅当次60日内有效。

   

  问题28:应参未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谁支付其工伤待遇?

  政策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办理流程:自行协商用人单位解决,如有纠纷,可寻求行政部门(大亚湾区人社局)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