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万达广场杀人案,凶手是否可以考虑不判死刑?

  4月12日下午,漳州万达广场发生一起命案,一男子当街将妻子的出轨对象的砍翻在地,砍倒后继续补刀,直到警察来到现场,该男子未反抗被警方带走。

  

  按照目前流出来的消息,行凶者为37岁的男子方某,被害人为方某妻子的情人。方某平常在外地工作,察觉妻子出轨后,曾暗示岳母意图挽回婚姻,但当天妻子又打扮光鲜出门约会,方某遂尾随妻子,发现妻子情人并行凶。

  

  按说杀人应该偿命,方某在大白天当街行凶社会影响也大,但是对这位行凶者方某,我个人以为可以不判死刑。有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完全禁止死刑,但慎杀的方向是明确的。方某虽然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去杀害被害人,但他在过程中,并没有伤害包括妻子在内的其他人。既然他连妻子都能放过,相信即使若干年后出狱,他对社会并没有危险。

  第二,被害人在此事中有重大过错。与他人妻子通奸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在古代被抓奸甚至是打死勿论的,从这一点上,方某不算恃强凌弱。

  第三,方某案发后并未逃跑,警方到达后也未反抗。

  第四,法律应该考虑公平。既然拐卖46个孩子的陈莲香只判十年;贪污好几亿拒不退赃,致使多名下岗工人冻饿而死的曲婉婷母亲张明杰只判无期。那方某判个死缓或者无期又有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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