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讼时效?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在法律实务中,各地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规则是存在差异的,这里仅以我们的坐标北京的裁判为例进行分析。
(1)案情简介
小张于2019年9月4日入职北京XXX科技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小张于2021年5月31日离职。小张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仲裁,要求北京XXX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2)法院裁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张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86.21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张于2019年9月4日入职,因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张可以依法主张的是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十一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支持的是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而对于2020年8月17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认定为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适用时效,北京市是分段计算,从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仅支持落入仲裁时效期间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期间重合时间段的二倍工资诉讼请求,对于超过该时间段部分不予支持。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