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女子到一景区游玩时,花了60元买了门票,还花了160元雇佣导游进行讲解
山东烟台,女子到一景区游玩时,花了60元买了门票,还花了160元雇佣导游进行讲解,万万没想到,在一路听导游讲解的过程中,一对男女竟然全程“蹭听”。
女子申女士表示,蹭听的二人就全程一直跟着导游和自己,原本属于两个人听导游讲解的项目,变成了4个人听。
申女士对此很不满意,心里很不舒服,就将顾虑告诉了导游,导游也因此关掉了扩音喇叭,尽量不让蹭听的二人听见,可是当时景区人少,二人还是能够听得见。
申女士想让导游制止二人的蹭听行为,可导游却说,之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自己制止后遭到了对方的投诉,还被扣了钱。
最后申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让二人平摊导游费,但是这种行为要谴责!
1.有的网友说,这确实恶心,申女士花了钱,就应该享受这种服务,蹭听的二人没花钱,竟然也全程跟着蹭,实在是让人觉得不舒服。蹭听的二人就应该主动一点去分摊导游费,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呢?
当然也有网友说,这种在公共场合的事,避免不了的,申女士应该主动一点,打开怀抱,打开格局,花160块钱,赚个热闹,赚个大家都开心,不好吗?大家出来玩,不就是为了开心吗?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又应当如何认定这种蹭听行为呢?蹭听的二人是否应当帮申女士承担导游费用呢?
2.说到承担费用,自然会想到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侵权责任讲究“填平”原则,即损害了多少,就应当赔偿多少,既然申女士觉得蹭听的二人损害了自己雇佣导游畅听的权益,蹭听的二人就应当填平申女士的损失。
不过,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则一般需要四个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行为;二,损害事实存在;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来说,蹭听二人只是蹭听,从道德和公序良俗上来说,尚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从法律上来说,很难上升为违法行为。
因此,蹭听二人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能以此来要求二人赔偿申女士。
3.有网友说,那毕竟人家申女士花钱了,蹭听的二人没有花钱,二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不当利益,申女士可以依据“不当得利”来主张二人返还导游费。
我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那么二人蹭听导游讲解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和侵权责任类似,不当得利的成立也需要四个基本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具体到本案来说,虽然蹭听的二人确实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申女士的利益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导游该怎么讲解还是怎么讲解,导游还是以申女士作为客户,满足申女士的各种要求。
既然申女士的利益并没有损失,就更谈不上蹭听二人获得的利益与申女士受到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了。
因此,二人蹭听导游讲解的行为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综上,从法律上来说,要让蹭听的二人承担导游费是比较困难的,不过,我们经常听到,在某一类事件中,有些人会出于人道主义,做出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是基于当事人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不过这种人道主义一般是自发的,本案中蹭听二人是否会这样做,就不得而知了。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