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和控股设计规则

  公司运营和控股设计规则-15

  【提醒】曾仕强大师说:一些人,是老天爷要长期保护的人,人们是不会轻易发现。找人算命,根本算不出这些人的命理。童年也没什么,也没显露出多少英才,只是个普同人,不然也长不大也长不成材,这就是老天好生之德。只有真正到用材之时,这些人才显出真本事。所以,不要得罪这类人,因为老天爷保护的,你得罪不起。

  一般人对外不敢得罪,对内应该防火、防盗、防闺蜜;在股权架构中,应该防投资人、合伙人、防公司员工,而不应该也防不了原始股东的控制权。

  

  第15章 股权分配设计的目的

  第一节 股权权利之间的关联

  股权架构设计是企业股权筹划的重要内容,而进行股权筹划,打造合伙人体系的核心是:形成对内和对外的有效激励,又不失去控制权。

  股权持有人,一般情况下分为四类:创始人、投资人、合伙人(管理股权入股人、资源股权入股人、技术股权入股人)、员工股权入股人。

  一、形成有效激励,又不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一些权利的分离:

  1、持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2、持股权与投票权的分离;

  3、持股权与分红权的分离;

  4、持股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5、持股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

  二、形成有效激励,又不失去控制权,就是一些权利的不可分割:

  1、持股权与知情权的不可分割;

  2、持股权与资本收益权的不可分割;

  3、持股权与继承权的不可分割;

  4、持股权与提案权的不可分割;

  5、持股权与优先购买权的不可分割;

  6、持股权与申请解散公司权的不可分割等;

  第二节 股权分配五个原则

  股权分配的动态股权设计,将钱和权分离处理后,不再受67%、持股51%、持股34%限制,创始人把握这三条股权生命线,这种初级模式的限制,可以解决股权结构的难题。

  67%、51%、34%这种只是很初级的操作,遇到有水平的股东就完全无效;有人持股1%有控制权,也有人持股90%没有控制权。

  

  市场上存在许多个种类的股东持有股权分配的类型:

  1、持股比例5:5,这是股权平均分,就是最差股权结构。

  2、持股比例3:3:4,股权少有区别平分的股权结构,一般。

  3、持股比例7:3,这种股权大小有明显区别的股权结构,好。

  如果股权分配设计,能够做到67%、51%、34%,就有必要介绍股权设计的五个原则,便于初创股东和准备股权变更的股东使用。

  第一个原则, 钱和权分离处理。

  股权主要有两个重要的权利:一个是权,就是对公司和股东的控制权力;另一个是钱,就是利用股权获得自益、公益价值的金钱。

  有钱不等于有权,有权也不等于有钱。低水平的操作是权=钱,就是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模式,却有大股东被法院判没有控制权。不想被这种低水平的模式给坑了,可以采用高级的模式:将钱和权分离,让有投入和付出的人分钱,让有能力的人掌权。比如华为、阿里巴巴,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的收益,公司的控制权却掌握在少数有能力的人手中,这样既解决投入动力的问题,也解决了由能人掌控的问题,更容易成就伟大企业。

  第二个原则,用股权结构分钱。

  钱和权的分离,可以采用:股权结构+股东协议分钱,公司章程分权。用股权结构分钱,就是股份比例=分钱比例,也可以不等于分权比例。这样处理后,及或是持股1%的股东也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可以让别人持股90%没有控制权,不再受67%、51%、34%模式限制。

  第三个原则,合理评估不同要素的投入价值。

  股权分配的一个重要的原则。

  股权分配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收益与投入均衡。投入多就分得多,这样才能鼓励大家多投入,形成良性循环。

  股东的投入可以是钱、人力、技术、资源等不同的要素,不同要素特点不同,计算投入的方法也就不同。投资入股成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1、货币;

  2、非货币资产(债权、股权、不动产);

  3、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无形资产(技术、专利、知识产权、商标等);

  5、实物(评估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如,金钱的投入,在投入那刻就已经固定不变了,传统的做法是按出钱的比例分配股权的。如果是人力投入,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投入过程,并不是在一开始就100%投入。所以,对人力投入的计算,就不能按金钱投入的计算方法。如果是技术入股,现成的技术可以一次性100%投入,由于技术的复杂性,涉及到如何界定技术投入、还有保密等问题。评估各种要素投入的价值,需要考虑投入的数量、时间点、风险系数等。所以,在计算投入时,需要把时间价值、风险因素等都考虑在内,才是合理了。

  二、企业合伙人及企业员工股入股法则,共有四大方面,即技术股(包含专利、非专利、技术入股)、资源股、管理股、员工股。

  股权进入机制(图示)

  

  1、非专利入股3步法。

  资源合伙人的股权,法律规定不能超过25%,

  第一步,股权变更环节。

  (1)资产评估报告。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属于公司法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所以出资人将相关资料提交中介机构,以便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不能高评也不能低评。

  (2)需要股东们签署同意非专利技出出资及出资额、出资比例等的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

  (3)建议就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出具验资报告。

  非专利技术不像货币资金有具体的金额,他有无形性,而出具验资报告和相关的公证性文件,对出资人和其他股东都是利益的保护,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为公司以后发展需要做项目、做尽职调查乃至上市审计等不出现瑕疵而做好做基础资料的备存。

  (4)就出资人而言,需要考虑如何将该非专利技术转交给被投资方,就是说需要证据及证明转让人确实将非专利技术转让了。比如相关文件、双方签字证明。出资人需要保留能够证明将该非专乎技术交付给被投资方的有形证据,如交接清单、邮件、会议纪要等。这个很重要,因为需要证明该技术原来确实出资人所有,还需要证明该支付确实为接受投资的企业带来的生产经营技术方面的利益和价值。否则就存在出资不实的可能。

  (5)相关资料准备齐后,去工商做股权变更。

  第二步,税务环节。

  这是一般出资人会忽视的环节,以为办完工商变更手续就万事大吉。其实并非如此,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相关的应承担的税收,做为出资人也需要学习和了解。因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增值税。按财税2016年36号文,个人转让非专利技术可以免征增值税,前提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请注意这个前提,否则需要按评估金额的3%交增值税及相关的附加税哟。

  (2)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15年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用评估金额扣除非专利技术的原价及相关税费的余额乘以20%,就是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国家有个优惠,该税款可以等到出资人转让股权时再缴纳。您可以查阅《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101号文)。举个简单例子,假设出资人的非专利技术30万元成本(要有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明,如果没有就只能税务给核定金额),评估150万元出资到A公司,5年后转让该股权500万元。那转让股权时需要按两项所得交个人所得税。一是转让股权的个税(500-150)*20%即70万元,还有就是出资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时的个人所得税为(150-30)*20%即24万元。即该个人所得税一直延迟到转让股权时才征收。换句话说,股权不转让,一直是股东就不收。

  第三步,入股。非专利技术入股如何认定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及验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专利入股3步法

  资源合伙人的股权,法律规定不能超过25%。

  第一步,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二步,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专利权转移手续。

  3、技术入股,变通4方法。

  资源合伙人的股权,法律规定不能超过25%。

  第一,技术股的种类。

  (1)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这种技术入股叫作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

  (2)卖方自己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叫作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

  第二,技术成果如何作价。

  (1)评估作价。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则规定必须采用评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绝对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2)协商作价。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当前,这种作价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规中都得到了反映。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同时,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只有这样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技术的质的类别即范围还原为量的类别即评价额,并且此种价值类别,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可以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置。

  第三,签订合同。

  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不管你和资金方在合作前是称兄道弟也好,穿同一条裤衩也罢,你们一切酒桌上、咖啡厅里、微信里、电话里商谈好的东西,最后都只有落实在了纸上才是具有约束力的。否则,产生纠纷就很麻烦。

  (1)明确技术入股的方式和标的。技术入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和资金方共同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另一种是以技术方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出资。此外,入股的标的需明确,究竟入股的是一项产品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技术方入股后资金方是可以把产品卖了呢?还是仅仅只能使用呢……以防止双方因入股标的问题产生争议。

  (2)约定好保密协议。技术入股的价值在于其独有的创造性,往往具有高度的知识产权,而基于一项技术往往开发困难复制容易,技术方必须留一个心眼,与资金方约定好保密协议。否则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产品,很有可能成为他人的嫁衣。

  (3)约定因技术价值调整而产生的利益变化。技术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其估值的浮动性还是很大的,一项不被看好的技术很有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公司的摇钱树,也有可能时下当红的技术过了几天就成为了昨日黄花。不管咱们的技术是越来越值钱还是越来越贬值,合作的初衷就是谁也不坑谁,要盈利一起盈利,要亏一起亏。

  (4)违约责任需重视。不管在什么类型的合同中,违约条款都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就在于增加双方的违约成本,促使双方牢牢遵守约定。

  第四,工商登记变更。

  凡是成为公司正式股东的,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有些人明明签订了入股合同,却不履行变更程序,换句话说,你最多只有基于合同享有的分红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工商登记必须变更。

  4、人力入股3方法。

  员工合伙人的股权,法律规定没有约定限制比例。

  将人力出资转化为其他合法出资形式,以此来满足人力出资需求。

  (1)将人力出资转化为知识产权。如果人力出资可以转化为发明、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并且可以估价转让,则可以进行出资。

  (2)将人力出资转化为期权。通过期权的方式,先让张三在公司工作,等到公司达到某一业绩解锁条件,再将股权释放给张三。如此一来,既保证了公司的发展,又让张三获取了相应股权。

  (3)将人力出资转化为股权赠与。这种方法的核心在于,李四先将实缴的30万元股权送给张三。然后等公司分红的时候,30万元之内的部分先给李四,30万元之外的部分,再按比例分配。

  5、资源入股5方法。

  资源合伙人的股权,法律规定不能超过25%,资源股权设计有5种模式。

  第一种,传统模式,一方给资源,一方给现金,这也是最简单的方式。

  第二种,给点干股,找人代持。或者是业绩期权的方式。

  第三种,分配股权。

  第四种,股权期权(虚拟股)。

  第五种,风险投资模式。

  兼职型的资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让其成为工商注册的股东的,因为会有资源不能兑现的风险。双方限定。由于医生资源比较特殊,对于该项目来说,又非常关键,因此可以考虑给其一定的股权,但是要做出限制。

  首先,要签订书面协议,约束双方,保障自己的利益。

  其次,股权分期成熟。

  创业股东打算给到该资源合伙人10%的股权,就要约定为股权分期成熟的,分三到五年的成熟期,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才能给到每期的股权。同时,在章程中可以约定如果该合伙人未达到资源的承诺,股份要发生变动。

  6、管理入股5方法。

  管理合伙人的股权,法律规定没有约定限制比例。

  将人力出资转化为其他合法出资形式,以此来满足人力出资需求。

  (1)将人力出资转化为知识产权。如果人力出资可以转化为发明、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并且可以估价转让,则可以进行出资。

  (2)将人力出资转化为期权。通过期权的方式,先让张三在公司工作,等到公司达到某一业绩解锁条件,再将股权释放给张三。如此一来,既保证了公司的发展,又让张三获取了相应股权。

  (3)将人力出资转化为股权赠与。这种方法的核心在于,李四先将实缴的30万元股权送给张三。然后等公司分红的时候,30万元之内的部分先给李四,30万元之外的部分,再按比例分配。

  (4)增量分红模式。

  (5)风险投资模式。

  第四个原则,有股权退出机制。

  创业企业管理的成功,首先是谈好创业怎么拆伙,可以踢走不干活的股东、踢出拖后腿的合伙人等;如果没有提前设计就是操作不了的。所以,高手不仅仅靠股权结构,而是懂得具体操作。

  股权退出机制(图示)

  

  第五个原则,有股权调整机制。

  对于股东都是出钱、而且是一次性全部投入的情况。股权调整机制没那么重要,因为已经一次性全部投入到位了。但如果有股东出力、出资源、出技术等,而这些要素的投入并不是一开始就100%投入的,因为投入有持续性,就需要有调整机制,解决未来的投入可能有变化的问题。

  股权分配的调整机制(图示)

  

  如果没有调整机制,就可能发生一些人说的,给了股权却拿不到资源的悲剧。给了股权拿不到资源的问题,是他们自己水平太低了、没设计好规则导致的,并不是不能拿股权换资源。

  如果把股权给出资源的人,就需要有水平的设计做好股权的调整和退出机制,而不是相信那种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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