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借用他人购车指标买车,有丧失占有的风险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是朋友关系, 2012年3月,张某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由于被告许某急于用车,要求利用张某购车指标购车,张某便以租赁形式与许某签订协议,由许某出资购买涉案车辆并占有使用,每年给付张某租金3000元,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自己需要用车,遂要求许某返还涉案车辆,并同意支付许某折价款,被许某拒绝。张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双方于2012年3月签订的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3.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实际还车之日止的使用费,按照每年3000元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范小客车指标的资源配置,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购车指标有序使用的重要途径,借名买车属于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北京市对于小客车指标配置及管理的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应当受到保护,最终判令双方合同无效,被告许某返还车辆,原告张某给付被告许某车辆折价款,已收取的租金收益一并退回。
律师说法
以他人名义买车时,车辆将登记至对方名下,一旦车辆涉诉被强制执行,借名人(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对于案外人(车辆实际占有使用人)而言,借名买车虽一时方便,却后患无穷;对于车辆名义登记人(“号主”)而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有替人受过,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法律法规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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