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蔚松)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蔚松)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在2022年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2年度工作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公司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

  2022年度,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列席参加2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2年3月14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11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沄钥科技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2年4月21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就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6月20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7月21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公司参与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8月25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9月29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受姚宝敬、冯锦锋委托,本人作为征集人,就此次董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表决权。

  8、2022年10月25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公司注销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逾期未行权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11月25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司调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报告期内,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前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四、专门委员会运行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召集和主持会议,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专门委员会会议,按照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会意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适当的时机,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并充分利用自身专长和从业经验,为公司重要事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2年度,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