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别怕,有我在!
亲爱的小孩
今天,祝你节日快乐!
成长过程中,
童年有着闪闪发光的美好,
但也可能会遭遇崎岖和坎坷,
无论何时,
请你别担心,
你的成长,
有我们来守护~
今天,一起来听
祁俊法官讲他们的故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便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父或者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也应该尽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为维护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时,应当首先推定对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是,上述推定并不意味着直接免除了该方的抚养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判决作出之日起支付部分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付的法定义务,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也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如以探望权受阻止未能实现为由,可另案提起探望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以实现自己对子女的探望权。
原标题:《孩子别怕,有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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