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劳动合同不给员工, 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王一浪于2016年7月27日进入上海高谱公司工作,从事物流岗位。月基本工资为2,190元,另有加班工资。

  2016年12月29日,公司认为王一浪有在仓库吸烟的现象,要求王一浪请辞并办理离职手续。王一浪认为其并没有抽烟。

  2016年12月30日,王一浪向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交接表”,并离职。

  2017年4月6日,王一浪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一浪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162.76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两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表示两份合同分别为公司留档合同及本拟交给王一浪的合同。留档合同上有王一浪姓名、身份证号、签名以及“2016年”日期字样,合同期限、薪酬福利等条款均为空白,亦无公章;另一份合同载合同有效期6个月,合同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月工资2190元等内容,并盖有公章。

  王一浪称,其系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回交由公司盖章,但后来未获得合同文本。

  一审判决: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交付给劳动者的行为,只能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被认为是已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直接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仅仅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签署合同文本的过程,也包括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过程。

  本案中,公司是最后持有两份劳动合同的一方,本应向劳动者交付其一。然,公司并未向王一浪交付劳动合同,理由是工作人员疏忽,对此,一审法院难以认同。

  一审法院认为,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交付给劳动者的行为,只能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损害了王一浪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已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且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王一浪陈述可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未填写完整,未完成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当向王一浪支付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王一浪离职前的月基本工资为2,190元,庭审中,王一浪表示,工资单上的其他补助也是加班工资,故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9062.07元。

  公司上诉: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上分别盖章、签字,公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与王一浪之间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曾在书面劳动合同上分别盖章、签字,其中一份还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故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王一浪辩称,其与公司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仅在公司给的两份空白合同上签字。一审审理中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公司事后自行修改的虚假合同。

  二审判决:公司主张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双方并未签订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具体理由本院不再赘述。

  公司上诉主张曾与王一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沪01民终12326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支持,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那么,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签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下面现提供一些实务案例供参考:

  (2018)粤17民终1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奇正模架公司未向何战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并不等于何战与奇正模架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奇正模架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与何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何战请求奇正模架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合计44000元,不予支持。

  (2017)鲁09民终2407号: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原告持有,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将劳动合同交付自己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故对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16)渝04民终1266号:至于陈永彪认为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给本人,亦是构成黔龙物业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该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黔龙物业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陈永彪,对陈永彪造成损失,陈永彪可要求损害赔偿。陈永彪以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给本人要求黔龙物业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6)渝01民终179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期限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于是否交付合同文本不受该条款约束。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不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等同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陶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陶生金要求沃特玛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回到本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一浪支付二倍工资,一审判决理由里面提到“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交付给劳动者的行为,只能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已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二审法院判决理由称“公司上诉主张曾与王一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可见一二审判决理由的侧重点不同。仅以没给员工一份合同就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并不符合主流司法观点,但如果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支付二倍工资显然更安全。至于签订的是空白合同算不算已签合同,则是仁者见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