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具体条文表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设袭警罪是对人民警察的特殊保护,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但司法实践中关于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否可以认定为人民警察有不同观点,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

  一、文义解释:辅警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警察类型法定,但并无揭示人民警察的本质内涵,仅从该条款无法直接得出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的结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3条对警务辅助人员定义明确,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可以清晰看出,辅警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这也符合普通民众对人民警察的基本认知(一般通过警察证件、制服标识、辅警字样等外观表现即可轻易判断)。

  “职务论”认为辅警只要依法执行公务即可认定为人民警察。按此逻辑,任何公民只要可以行使公务,均可认定为人民警察进而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如此下去,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将无限制扩大,不断压缩公民权利行使之空间。最为重要的是,依法执行公务属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该执行公务权力是法定权力,属于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由人民警察身份衍生出法定职权,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宪法要求,不能随意让渡权力的行使,更不可因辅警行使了本不属于自己的“法定职权”直接推导出其具有人民警察之身份,这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即“辅警执行公务——认定为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即便辅警与人民警察共同执法视为执法共同体,也不能无视甚至否定辅警与人民警察本质上的身份属性差异。人民警察的执行公务身份是执行公务合法性的基本前提,更是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的根本。也就是说,仅以执行公务认定辅警属于人民警察是对人民警察身份的无视与割裂。《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时,必须先表明身份,否则就可能面临执行公务的违法性。因此,“执法共同体”并不能解决辅警的身份认定问题。

  二、法益解释:辅警没有袭警罪特殊保护之必要性

  增设袭警罪是考虑到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不仅对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侵害,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还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应当依法严惩。尽管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处于相同法条位置,如果相关探讨忽略对人民警察人身健康的保护,很显然淡化了单独增设袭警罪的价值。还有,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公务执行的行为,但并未对人民警察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比如轻伤及以上,此时就很难认定为袭警罪。张明楷教授也认为,暴力袭击的对象是警察本身,而不是物或者第三人,因此,即使对物暴力或者对第三人的暴力对警察产生了影响力,但没有直接作用于警察的身体的,不能评价为暴力袭击,也就不能成立袭警罪。司法实践亦持同样观点。因此,并非行为人只要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即构成袭警罪,还需对人身伤害达到轻伤以上,对于轻微伤甚至连轻微伤都没有,无论暴力袭击对象是人民警察或者辅警,很显然均无法构成该罪,一般在检察机关就可以酌定不起诉。袭警罪保护的仅是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而非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基于此,认为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共同参与执行公务自然应作为人民警察对待。

  辅警不认定为袭警罪犯罪对象可以限缩犯罪圈。如果将辅警作为袭警罪犯罪对象,成立犯罪的数量会显著增加,不当扩大刑罚处罚的范围。据了解,我国辅警数量约有120万;我国各地警察配备的辅警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1:11。还有,辅警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期待的地方,辅警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等问题。[15]如此庞大辅警数量在维护社会治安、辅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等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否必须将辅警解释为人民警察才会实现如很多学者所主张的“只有将辅警解释为人民警察扩大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才会很大程度上周延刑法保护范围”的观点。该观点的大前提是现有刑法规制范围不足而亟需将辅警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目前来看该前提不一定为真,基于此的逻辑推断也真假难辨。实际上,即便不将辅警解释为人民警察依旧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比如可以成立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根本不存在无法充分保护之情形。如果任何人均可以成为辅警,且可以解释为人民警察,则袭警罪独立保护人民警察的特殊性就荡然无存,甚至罪名的设置也显得多此一举。

  三、体系解释:辅警不是袭警罪犯罪对象符合法秩序统一性

  对辅警执行职务合法性的抗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具有即时暴力性,是实现警察职权的现实表达。执行职务不具有合法性,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公民有权拒绝、甚至反抗。对人民警察所实施的非法职务行为进行反抗,不仅完全无害国家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不属于阻碍公务执行,并且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如果阻碍的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则不构成袭警罪。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人民警察并未依法执行公务、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说辅警不具有执法权而做无罪抗辩。此时,人民法院就面临着需要审查人民警察或者辅警执行职务的合法性问题。一般认为,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时如果认为执行职务活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在尚未提起上述两种救济途径时是否可以直接通过刑事诉讼由刑事法官直接审查并作出裁判,存在异议。

  综上,笔者不认为辅警能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段守亮 贾文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