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办!没上完的兴趣班可以退费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道馆《入馆须知》条款系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因个人单方原因......”的条款,属于免除或者减轻道馆责任等与学员有重大利益关系条款。对于该条款,道馆未能证明其向鲁女士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鲁女士不发生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鲁女士与道馆之间形成事实上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约定具体学习时间及退学方式,该合同属于为未成年人购买教育培训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合同的履行对未成年人的配合度要求较高,不适用直接强制履行,不能强制要求鲁女士之子继续接受培训,双方间陷入合同僵局。在此情形下,法律允许解除合同,以平衡双方间利益关系,实现实质正义。

  同时,因鲁女士办理的是无年限黑带卡,其学习年限较长,交费明显高于一般年卡,且道馆也未能举证证明无年限黑带卡与普通年卡、精英年卡在学习内容上的区别,故法院以普通年卡标准结合鲁女士之子实际学习时长,在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综合判定道馆退还鲁女士学费八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