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申请执行≠坐等收钱,“执行不能”了解一下!
法院执行工作中
经常会收到来自当事人的“灵魂追问”
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可以顺利拿回钱
司法实践中
有不少案件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后
仍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情况称为“执行不能”
此时有的当事人失望情绪较大
就会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接下来
我们一起进入问答环节
01
如何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
“执行不能”是指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
简单来说,“执行难”是“有钱不还”,而“执行不能”是“真的没钱还”,执行不能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02
法院将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1.终结本次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符合终本条件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司法救助
针对特定涉民生案件,如涉刑事被害人,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涉交通事故受害人、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的案件,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03
案件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进行清偿。法院会定期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法院将依法恢复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然,若出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情况,法院将通过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方式,继续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04
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进行经济往来前,充分评估对方的信用、财务等情况,全面考虑潜在的风险。
2.诉前、诉中及时向申请法院财产保全,避免可供执行财产被转移。
3.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4.理性认识商业风险。商业交易有风险,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对交易相对方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好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合理预期。
看到这里
想必大家已经明白“执行不能”的无奈
哪怕到医院看病也不能“包治百病”
执行也会遇到“疑难杂症”
请大家相信
法院干警一直在竭尽全力执行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看待“执行不能”情况
多多理解、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来源: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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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申请执行≠坐等收钱,“执行不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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