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第一课】护航开学季,普法第一课!

  金秋九月开学季

  朝气蓬勃新学期

  同学们都做好准备了吗

  开学第一课

  “法治莱阳”与法“童”行

  让我们一起走进有趣生动的

  “红领巾法治课堂”

  案例一:追星被诈骗

  8月15日

  浙江小学生小李在家刷短视频时

  收到私信称扫码进群可为偶像应援

  小李进群后

  群里突然出现一位“张警官”称

  群内有人泄露艺人隐私

  要求群友配合调查

  否则将直接联系监护人缴纳罚款2万元

  为了洗清嫌疑

  小李加上另一位“赵律师”的微信

  “赵律师”先是让小李

  将妈妈支付宝里的35万全部转过去

  又让小李购买一部8千多元的手机

  寄到指定地点

  并表示这两笔钱会退回

  等到天亮之后

  妈妈看到手机转账记录

  才得知女儿被骗

  套路

  此类案件受害者多为18岁以下学生群体。

  犯罪嫌疑人通过QQ加受害者微信,冒充自己是明星律师,谎称明星QQ被泄露,需要对明星QQ好友全面开展调查为由,让受害者接受调查,并以“法院”威胁受害人进行转账实施诈骗。

  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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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切勿相信网络平台陌生人信息:“添加明星QQ号”“你有犯罪嫌疑”“免费发红包”“免费领皮肤”等话术。

  2. 切勿与陌生人视频通话和屏幕共享。

  3. 当遇到威胁或恐吓,应第一时间跟父母或老师反馈,寻求帮助。

  4. 家长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付款码、银行卡账号、密码、支付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针对家长的诈骗:群里的假班主任

  除此之外,家长们也要警惕班级群里的“班主任”。8月中旬,浙江仙居警方接到辖区某学校的学生家长报警,称有骗子冒充“班主任”,在多个“家校交流群”里通知家长交“学期资料费” 。虽然有家长马上回复是“骗人的”,但群里不止一个骗子账号潜入,另一个骗子账号假装学生家长立即发“缴费成功”的截图,借此打消其他家长的疑虑。在半小时后,真班主任及时发现处理,但还是有51位家长已经转账被骗。

  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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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收到班级QQ、微信群发布的各种收费信息,要先与老师核实后再转款;各班级的QQ、微信群应建立严格的入群审核机制,老师要经常核查群成员身份,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清除。同时将加群方式设置为 “需要身份认证”,关闭“允许被搜索”,不使用“扫二维码”入群方式;如果被骗,请保存好相关证据 (诈骗分子的QQ号、微信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立即报警。

  案例二: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雷某与陈某是初中同学

  放学后的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雷某

  行驶在机动车道路上

  与另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发生碰撞

  造成雷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

  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雷某无责任

  雷某出院后因与陈某协商赔偿未果

  将陈某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只有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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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在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常有不注意观察、未减速行驶,行驶时随意变道、违规载人、追逐打闹等行为,不仅自己可能受伤,还可能冲撞旁人酿成事故,而这些都需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12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自行车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且不得在骑自行车时玩耍扮酷、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未成年人骑车外出时,家长最好陪同,避免事故发生。

  未满16岁儿童禁止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因为年龄小,生理和心理条件均不适合骑行电动自行车,处置险情不当而易导致交通事故。

  未满18周岁不能驾驶摩托车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少年儿童对车辆的操作性、控制力较弱,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

  案例三:在校玩耍须有度

  小奇与小珍同为某小学学生。某天体育课期间,小奇跑回教室踩着凳子玩耍。在旁边观看的小珍用力踢了一下凳子柱,凳子即刻倾倒,小奇摔倒在水泥地板上。事发后,小奇被送往医院并住院治疗49天。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奇外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监护人及学校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奇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珍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18.9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酌定被告小珍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5%的责任。经确认,小奇的各项损失合计18.3万余元。依法判决被告小珍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5万余元,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45万余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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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小珍系原告小奇所受损伤的直接实施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对事故发生有主要过错,因被告小珍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小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教育程度能够认知在木凳子上玩耍有危险,其行为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虽在日常教学中履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职责,但对原告在课间休息时在木凳子上玩耍未及时制止,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课间休息期间,学生适度运动有助于强健体魄,促进身心健康成长,但课间活动时务必注意安全,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应为学生创造积极向上、安全放心的学习生活环境。此外,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原标题:《【开学第一课】护航开学季,普法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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