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第一课】护航开学季,普法第一课!
金秋九月开学季
朝气蓬勃新学期
同学们都做好准备了吗
开学第一课
“法治莱阳”与法“童”行
让我们一起走进有趣生动的
“红领巾法治课堂”
案例一:追星被诈骗
8月15日
浙江小学生小李在家刷短视频时
收到私信称扫码进群可为偶像应援
小李进群后
群里突然出现一位“张警官”称
群内有人泄露艺人隐私
要求群友配合调查
否则将直接联系监护人缴纳罚款2万元
为了洗清嫌疑
小李加上另一位“赵律师”的微信
“赵律师”先是让小李
将妈妈支付宝里的35万全部转过去
又让小李购买一部8千多元的手机
寄到指定地点
并表示这两笔钱会退回
等到天亮之后
妈妈看到手机转账记录
才得知女儿被骗
套路
此类案件受害者多为18岁以下学生群体。
犯罪嫌疑人通过QQ加受害者微信,冒充自己是明星律师,谎称明星QQ被泄露,需要对明星QQ好友全面开展调查为由,让受害者接受调查,并以“法院”威胁受害人进行转账实施诈骗。
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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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切勿相信网络平台陌生人信息:“添加明星QQ号”“你有犯罪嫌疑”“免费发红包”“免费领皮肤”等话术。
2. 切勿与陌生人视频通话和屏幕共享。
3. 当遇到威胁或恐吓,应第一时间跟父母或老师反馈,寻求帮助。
4. 家长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付款码、银行卡账号、密码、支付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针对家长的诈骗:群里的假班主任
除此之外,家长们也要警惕班级群里的“班主任”。8月中旬,浙江仙居警方接到辖区某学校的学生家长报警,称有骗子冒充“班主任”,在多个“家校交流群”里通知家长交“学期资料费” 。虽然有家长马上回复是“骗人的”,但群里不止一个骗子账号潜入,另一个骗子账号假装学生家长立即发“缴费成功”的截图,借此打消其他家长的疑虑。在半小时后,真班主任及时发现处理,但还是有51位家长已经转账被骗。
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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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收到班级QQ、微信群发布的各种收费信息,要先与老师核实后再转款;各班级的QQ、微信群应建立严格的入群审核机制,老师要经常核查群成员身份,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清除。同时将加群方式设置为 “需要身份认证”,关闭“允许被搜索”,不使用“扫二维码”入群方式;如果被骗,请保存好相关证据 (诈骗分子的QQ号、微信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立即报警。
案例二: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雷某与陈某是初中同学
放学后的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雷某
行驶在机动车道路上
与另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发生碰撞
造成雷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
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雷某无责任
雷某出院后因与陈某协商赔偿未果
将陈某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只有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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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常有不注意观察、未减速行驶,行驶时随意变道、违规载人、追逐打闹等行为,不仅自己可能受伤,还可能冲撞旁人酿成事故,而这些都需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12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自行车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且不得在骑自行车时玩耍扮酷、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未成年人骑车外出时,家长最好陪同,避免事故发生。
未满16岁儿童禁止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因为年龄小,生理和心理条件均不适合骑行电动自行车,处置险情不当而易导致交通事故。
未满18周岁不能驾驶摩托车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少年儿童对车辆的操作性、控制力较弱,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
案例三:在校玩耍须有度
小奇与小珍同为某小学学生。某天体育课期间,小奇跑回教室踩着凳子玩耍。在旁边观看的小珍用力踢了一下凳子柱,凳子即刻倾倒,小奇摔倒在水泥地板上。事发后,小奇被送往医院并住院治疗49天。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奇外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监护人及学校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奇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珍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18.9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酌定被告小珍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5%的责任。经确认,小奇的各项损失合计18.3万余元。依法判决被告小珍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5万余元,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45万余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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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珍系原告小奇所受损伤的直接实施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对事故发生有主要过错,因被告小珍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小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教育程度能够认知在木凳子上玩耍有危险,其行为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虽在日常教学中履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职责,但对原告在课间休息时在木凳子上玩耍未及时制止,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课间休息期间,学生适度运动有助于强健体魄,促进身心健康成长,但课间活动时务必注意安全,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应为学生创造积极向上、安全放心的学习生活环境。此外,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原标题:《【开学第一课】护航开学季,普法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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