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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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是一段人生,每次法槌的敲响都见证公平正义,每位法院干警的辛劳都为了人民群众的满满司法获得感。一次审判、一次执行、一次接访,一份文书、一场会议、一回调研……法院干警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悟,都汇编成满载人生五味、世间百态,蕴含工作体会、处事哲学的司法札记。近日,福建高院新媒体“我手写我心”栏目,刊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孙越的办案故事。
该栏目邀请福建法院干警用紧接地气、有烟火气的文字回顾心路历程、记录办案日常、分享“秘籍”“宝典”,讲述司法好故事,传递法治正能量。
一起看看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一级法官孙越
的办案故事
《答案“在路上”》
法庭上,虽然只有证据能“说话”,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句“谁主张,谁举证”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在多年的审判经历中,我发现有些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限,无法在法庭上准确表达自己的诉求或观点,也无能力找准案件焦点进行充分举证。如何破解该问题,实现“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我想,解题的答案可能在“路上”。必要时,我们应当“走出去”,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方可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去年,我就遇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工程不存在?未验收?无结算?
“法官,我辛辛苦苦做了半年,他们不仅不付工钱,甚至赖账说压根没请我做!”在电话的那头,当事人李某说到动情处,语调也不自觉高了几分。
“法官,工程没做过,我也不认识他,怎么会有工程款。”电话的另一头,景某公司的负责人却连连否认。
这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还要从2015年说起。
被告景某公司主要经营生态旅游度假,为了更好开发旅游资源,准备开一条新路到山顶停车场。经人介绍,当事人李某与该公司口头约定后便启动建设该步道工程。工程前后历时半年,在2015年11月完工并竣工验收。但景某公司却拖欠工程款达三年之久,且一分钱未付,李某迫不得已起诉至法院。
但李某不仅请不起律师代理,其所提交的主要证据也仅有一张写有若干算式及“合计170*1723米”字样的手写字据,字据下方体现有一个“吴某某”的签名。
“工程不存在!未验收!无结算!”面对原告李某薄弱的证据链,被告景某公司自然提出强势抗辩,一段“三连击”让李某庭审上毫无招架之力。景某公司还拿出了其与案外人龙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证明案涉步道工程是他人施工完成。一审法院基于证据规则,难以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出意外的,李某一审败诉。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然而,除了那张手写字据和李某朴素的道德与诚信控诉,仍没有其他新的证明材料。
“工程真的不存在?未验收?无结算吗?”我心里不禁打了个问号。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那么二审庭审调查尤其重要。经过对庭审抽丝剥茧般的分析,我发现景某公司心虚的一面。
首先,李某对步道工程从合同成立到施工过程再到吴某某出具字据的过程,描述相当具体,景某公司也在二审中确认字据上签名的“吴某某”确系其公司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另外,景某公司在答辩中既说步道是自然形成的,又说步道工程是龙腾公司施工的,显然,这种“左右互搏”的“留后路”式答辩暴露了景某公司的自相矛盾。
1723米-225米=1498米
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基于现有证据,李某确实会败诉。但经过庭审调查,该案件有很多疑点。那么,是以证据规则支持一审判决?还是更进一步查明真相?
我心里已经有了答案。
顶着闽南8月份的酷暑烈日,我与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从安溪县魁斗镇景某公司生态园所在的某处山脚出发,进行现场勘查。经双方确认,步道从一处路标为“雨亭下”的地点开始,那么首先,必须确认步道是否真实存在。
这一步我便遇到了难题。由于生态园经营不善,上山步道无人打理,一路杂草丛生,很难通过肉眼确定施工痕迹。为此,在我的提议与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化繁为简制定勘查方案:一路由景某公司随机指定十处地点进行检测,在随机指定的地点清除杂草进行检测,确定步道是否符合施工标准。就这样一路走一路测,发现随机选取的检测点的步道均符合人工开凿的石砌道路特点,且符合双方口头约定的1.2米宽度。
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某所述的人工步道确实存在!
步道真实存在,那李某的工程量有多少?
在步道后段,我们发现石砌路变成水泥路,双方又共认一个事实:水泥路段是案外人龙腾公司铺设的,李某虽主张龙腾公司是在其铺设的石砌路面基础上铺设水泥路,但鉴于石砌路已被水泥路面覆盖,李某当场表示愿意放弃对水泥路段的工程款主张。景某公司也认可1723米步道除水泥路之外的其它石砌道路是李某所施工。那么,在1723米中扣除水泥步道的长度,便能推算出李某施工的步道长度工程量。于是,法官化身勘测员——我弯腰伏地,用卷尺测量水泥路长度。5米长的卷尺,正好收展45次,量出水泥路的长度为225米。李某的工程量得到当场确认:
1723米-225米=1498米!
用了?没用?眼见为实!
至此,只剩下最后一个问题了,步道是否投入使用?是否符合双方口头约定的施工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想参照合同约定取得工程款,工程就需验收合格,而景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索性处于一种“摆烂”的状态,显然未进行验收。但司法解释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可视同为已竣工验收。因此只要能查明步道工程是否被投入使用,李某同样可以主张工程款。那么,步道工程是否已投入使用?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山的路上就已经有了:从山脚“雨亭下”的路标开始,上山步道虽有些荒芜,但从山脚到山顶一路通畅,并无阻拦和未完工路段,而且各处岔路口均有指示路牌引导行人。由此可以推定,案涉步道作为生态园景点已投入使用。
经过现场勘查,当事人共认的事实越来越多,通过求取当事人陈述的“最大公约数”,案件争议点逐一破解。既定的勘查目的完成,随着书记员将调查成果一笔一笔记录下,中午13时勘查结束。
最终,该案二审经过实地勘测,判定李某依法享有的法定权益,双方在实地勘测过程中,也互相谅解,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的快乐是什么?
我想起了那天从现场回来的路上,当辛苦跋涉的汗水遇到车窗进来的凉风,格外舒爽与惬意。作为法官,不应当只坐堂问案,要在办案中保持质疑与思考。也许你思索停留与走出去调查的“一小步”,就是改变当事人的“一大步”。我想,没什么事能比解决案件难题更开心,法官的快乐就是这么简单。
原标题:《答案“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