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蔬菜集团盘州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顺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六市监支罚〔2023〕16号
案由:贵州蔬菜集团盘州供应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小葱”和“青椒”进行监督抽检,经2023年7月17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小葱”监督抽检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项下“铅(以Pb计),mg/kg ”【实测值】“0.178 ”,【标准指标】“≤0.1”,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项下“噻虫嗪,mg/kg ”【实测值】“0.75 ”,【标准指标】“≤0.3”,【检验项目】项下“戊唑醇,mg/kg ”【实测值】“1.61 ”,【标准指标】“≤0.5”,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的“青椒”监督抽检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项下“毒死蜱,mg/kg ”【实测值】“0.12 ”,【标准指标】“≤0.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