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选举准备
一、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作出统一部署后,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县区)和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成立专门的选举工作机构。
(一)市(县、区)选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宣传有关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文件精神;
2.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情况调查,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的时间;
3.部署选举工作,培训选举骨干;
4.进行选举试点,总结试点经验;
5.设计制定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报表样式;
6.指导、监督选举工作,依法处理选举信访问题;
7.组织验收选举工作,总结交流选举经验。
(二)乡、镇选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文件精神;
2.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上级选举工作方案,精准制定选举实施方案,确定各村(社区)的选举日;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和监督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5.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选举问题;
6.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7.指导、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8.总结和组织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推选村(居)民代表
1.村(居)民代表推选时间和构成比例。村(居)民代表应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民族聚居的村(社区),各民族均应当有各自的村(居)民代表。
2.村(居)民代表的名额和任期。村(居)民代表的具体人数以及妇女村民代表的名额和推选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交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党员村(居)民代表要占村(居)民代表一定的比例。村(居)民代表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3.村(居)民代表的推选方式。村(居)民代表推选方式有两种:按户推选村(居)民代表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推选;村(居)民小组推选村(居)民代表的,应当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
4.村(居)民代表的确认公布。村(居)民代表推选产生确认后,应造册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将村(居)民代表名单张榜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村(居)民代表证书。
三、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村(社区)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主持本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居)民居住的村(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具体名额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村(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方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会议或者各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对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3.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公告备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时间由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确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居)民,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备案。
4.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更
(1)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2)职务自行终止。在选举期间,被判处刑罚或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3)免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履行职责,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居)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4)缺额的处理。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没有递补的,可以另行推选。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备案。
5.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其主要职责:
(1)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2)拟订本村(社区)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请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3)向村(居)民(含外出的)公布本村(社区)选举日、投票时间和地点,依法组织选民登记,审核村(居)民选举资格,公布参加选举村(居)民名单;
(4)解答和受理村(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咨询和申诉;
(5)确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提名工作,审核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6)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制作票箱;
(7)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
(8)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9)主持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10)处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一)市(县、区)选举工作方案的制定
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级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前期会同组织部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选举经费、组织领导等情况,提出工作草案,会同当地组织部门研究形成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以市县区党委、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方案的制定
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方案的制定参照市县区选举工作方案,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其具体规定。
(三)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的制定
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上级和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制定本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具体明确,任务要具体到每一天,每道程序每个环节的时间间隔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取适当方式向村(居)民公布。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对市(县区)、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和直接服务于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级集中培训。
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能派到村(社区)指导选举工作,不能接待咨询、上访;未开展教育培训的地方,不能匆忙组织换届选举。主要是讲解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选举,重点是选举的基本程序和操作方法以及选举重点环节注意的事项。
六、召开选举工作会议
市(县、区)、乡、镇、村应分别组织召开村(社区)选举工作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七、选举宣传教育
宣传的目的是教育选民积极参选,充分的行使民主权利。选举的不同阶段,宣传教育的内容也应该有侧重。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可以采用媒体宣传、阵地宣传、会议宣传、咨询宣传、文艺宣传、标语宣传等。
选举宣传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注重宣传效果。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八、民主评议和财务审计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下,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要在换届选举前完成。评议和审计结果要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第二章 选民登记
一、选民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登记程序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选民登记要做到“四登”、“四不登”。“四登”是指凡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村(居)民,应当被登记为选民:
1.户籍在本村(社区)并且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村(居)民;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户籍地选举的村(居)民;户籍不在本村(社区),在本村(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户籍不在本村(社区)的村(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本村(社区)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本村(社区)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
“四不登”是指凡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
1.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或无法表达意志的呆傻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
2.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村(居)民,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告知和反馈情况要记录在案)。
3.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用的非本村的人员;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居民委员会的选民登记根据选举方式确定登记对象。选举方式有三种:选民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举。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确定采取的选举方式,对应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采用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登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每户代表;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居民代表。
1.采用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进行选民登记。
2.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依据户籍组织每户居民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居民作为代表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3.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三)登记办法
以村(居)民小组设立登记站,村(居)民到站登记;选民登记员挨家挨户登记;对于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村(居)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本人愿意参加选举的,可以采取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登记。
(四)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必须严肃认真地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确认,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不强登。
三、选民公告
(一)公布选民名单
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
(二)受理村(居)民提出的问题
村(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发放选民证
选民证应根据选民名单填写,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发放。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候选人资格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选举日前没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五)选举日前五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
(六)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前审计中未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七)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五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村(居)委会成员和候选人的名额
(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的人口、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向全体村(居)民公告。
(二)候选人的名额
根据《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选人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确定1名女性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候选人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指定1名女性候选人。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
根据《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选民大会可以分片召开”。
选民大会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提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了投票提名的方法、时间、地点后,应提前3日向全体村(居)民发布公告
(二)推举工作人员
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在投票开始前,推举选举工作人员和唱票、计票、监票员。
(三)组织投票
投票会场设立四处:一是验证发选票处,二是秘密写票处,三是代写处,四是投票处(票箱)
(四)公开唱票、计票
(五)确定候选人
公开计票结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按照每一职位的候选人名额要求,取得票多者为村(居)民委员会的候选人。计算选票时可以采用“下加”方法,即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当选的,可以累加入低职位的得票数中,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累加入高职位的得票数中。
四、候选人资格审核
按照《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候选人提名后七日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候选人名单报请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报请县级联审,县级组织部门、民政部门会同纪委监委、政法、统战、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审计、卫健、信访等部门进行联审,并将联审结果书面反馈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到联审结果书面反馈后及时通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张榜公布审核结果。
五、公布正式候选人
(一)公布正式候选人
确定候选人之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告知全体村(居)民。
(二)候选人的弃权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确定后3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三)候选人的递补和补选
因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被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造成候选人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数依次递补;没有可以递补候选人的,应当补充推选候选人。
六、介绍候选人
(一)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介绍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要介绍候选人的简历、资格条件、家庭情况、本人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优缺点等。
介绍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是口头介绍、多媒体介绍、书面介绍。
(二)候选人自我介绍
安排候选人在正式选举前发表竞职陈述,介绍任职设想,回答村(居)民提出的问题。
禁止候选人或者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第四章 投票选举
一、投票选举前的准备
(一)确定投票方式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必要时,也可以在选举大会会场之外另设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方便选民投票”。“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等不能前往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具体适用对象应当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二)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
向选民公布具体的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三)办理委托投票
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确认并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持委托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证领选票、划票和投票,不得将委托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不允许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凭“口头委托”领取选票。
(四)确定代写的适用对象
文盲或者因老弱病残不能亲自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在公共代写处按其意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1人代写。文盲、老弱病残对象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禁止未经委托代写他人选票。
(五)制作票箱
票箱分为选举大会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三种,其形状和尺寸大小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情况而定。制作票箱时,要考虑材质、密封、加锁和投票口大小适当。
(六)印制选票
选票的格式,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村(居)民委员会职位、候选人姓名和符号三项。村(居)民委员会职位要分列,不能把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位混在一起。下半部分为说明和选票的划法及注意事项。选票一般由市、县级民政局设计样式统一印制。印制后必须加盖公章后签封。
(七)设立秘密写票处
在投票会场和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使村(居)民独立地秘密填写选票,秘密写票处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可利用学校的教室和村里的现有房间,科学合理的设置,便于选民写票。
二、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选举大会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其主要程序是:
(一)宣布大会开始
(二)奏国歌
(三)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四)竞职演讲
(五)推举工作人员
(六)检查、密封票箱
(七)启封选票袋,清点选票数
(八)讲解选票
(九)发放、领取选票
(十)写票
(十一)投票
(十二)封存剩余选票
(十三)集中票箱、检验票箱
(十四)清点选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超过本村(社区)选民数的一半以上,二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要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张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本次投票有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向选民宣布。若有一个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宣布本次投票无效,并在作上记录和当天封存选票之后,当场宣布另行投票选举的时间。
(十五)检验、整理分拣选票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本次投票有效后,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逐张检验每张选票:是整张有效票、整张弃权票、整张废票,还是局部(某一职位)有效票、局部废票。对于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应交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十六)唱票、计票
唱票、计票工作要在监票员和选民群众公开监督下进行。不得秘密唱票、计票。
(十七)宣布选举结果
唱票、计票得出票数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候选人和被选人的姓名及得票数,候选人和被选人得1票的也应宣布。
(十八)封存选票、填写报告单
选举工作人员应将全部选票包括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封存,并填写报告单。
(十九)宣布当选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确认后,应根据法律关于“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居)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即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票数的一半以上选票即为当选。如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当选人后,要在选举大会上当场公布当选名单,向全体村(居)民张榜公布。
(二十)颁发当选证书
当选名单宣布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村(居)委会成员当选证书。
三、选举后续工作
(一)移交准备从换届选举工作启动之时,村(居)民委员会就要根据《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移交的内容,安排有关人员逐项清理、准备,分别列出名目清单,供移交时使用。
(二)交接步骤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的当日办理公章移交,10日之内上下两届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对应移交的内容逐项查验,召开交接会议,填写交接表并签字存档。
(三)移交形式
通常以专门会议作为新老两届村(居)民委员会交接的主要形式。
(四)健全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协商会,健全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各类委员会等。
第五章 选举的其他程序
一、另行选举
(一)另行选举的时间和候选人的确定
1.另行选举的时间。《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1)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3人的,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已足3人,但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在15日内就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2)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3人,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当在15日内进行。第一次选举后的当天,要公布另行选举投票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2.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应按《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从前次选举时该类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
(二)另行选举的当选
另行选举中,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结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选举的结果。
二、第三次选举
第三次选举,是指经依照《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规定程序进行两次选举,但由于收回的选票数未超过本村选民半数或者候选人未获得法定当选票数等原因,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仍少于3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的选举。《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交前两次选举情况的文字、影像、录音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应当举行第三次选举。
居民委员会第三次选举参照此程序进行。
(一)时间和候选人的确定
1.第三次选举的时间。从另行选举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日就空缺的职位举行第三次选举。确定第三次选举时间后,要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
2.第三次选举候选人的确定。第三次选举应按《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从另行选举时该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
(二)第三次选举的当选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选举依照本章规定进行,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收回选票数应当超过本村选民半数的规定,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三次选举结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选举的结果。
三、保障妇女当选的特别程序
根据《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当至少有1个名额”和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1个名额”的规定,为确保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政治权利的落实,在第一次选举、另行选举、第三次选举中设立特别程序保障妇女当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户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的选举
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户代表和居民代表名单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
居民委员会采取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投票选举当天,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无论是否参加投票均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采取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直接投票等额提名,差额确定。
投票选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应选名额获得参加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改居后的首次换届,要尽可能采取村委会的换届形式,村已改居,但尚未完成集体产权改革的,必须按照村委会的换届要求开展,以便实现平稳过渡。
五、违法查处
(一)违法的举报
举报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口头举报;二是书面申诉。
(二)违法的认定
1.受理举报的机关:一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
2.立案。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一般举报,可向举报人作出法律解释,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明白法律的规定,责令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查处。对严重违法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应立案,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3.调查取证。
4.认定性质。对村(居)民的举报,经立案、调查后,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认定。
(三)违法的处理
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认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六、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是指选举工作机构和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造成整个选举无效,必须进行的重新组织的选举。它既不是第一次选举的继续,也不是第一次选举出现缺额的另行选举,更不是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之后出现缺额的补选。
七、职务终止和中止
职务终止和中止,是指出现法定的情况时,已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或中止。根据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有五种:
(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
(四)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中止。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和和中止参照此规定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公告。
八、辞职
(一)提出辞职要求。
(二)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三)发布公告。告知村(居)民辞职生效。
(四)填写辞职备案表。
九、罢免
(一)罢免权属于有选举权的村(居)民
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撤换或停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二)罢免的程序
1.罢免要求的提出。法律规定:“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
2.提出罢免理由。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村(居)民联名提出的罢免要求后,应立即让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居)民提交罢免理由的详细文字材料。
3.被罢免人申辩意见。罢免议案成立后,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被罢免人,让其写出自已的申辩意见。
4.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就罢免要求涉及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向村(居)民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5.选民登记。在本届选民登记的名册上采取增减的办法,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
6.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7.填写“罢免表”。讨论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居)民会议后,不论罢免案是否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都应填写“罢免表”,一份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一份报县级民政局。
罢免会议要责成专人记录,并将罢免案的所有资料存档备查。
十、补选
补选,有三种情况应当进行补选:(1)主任职位出缺的,应当补选,(2)村委会成员人数出缺少于3人的,应当补选。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同时主任职位不出缺,是否补选出缺的副主任或委员职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3)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成员出缺的。
补选应履行一定的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再进行补选。
补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方式由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由村(居)民会议进行补选的,按照本规程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候选人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补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补选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将补选的当选人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举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
新一届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三十日内推选产生。
选举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有本村民小组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
选举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本居民小组会议,有本居民小组参加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
当选的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居)民委员会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的条件和具体选举程序参照《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参照《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
根据《海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琼办发﹝2018﹞42号),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成员5人的,可设副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采取有候选人的差额推选方式,差额人数1名。候选人由本村登记选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投票提名产生。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推选日5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由村民会议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应当有本村二分之一以上的登记选民参加投票,由得票多的当选;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由得票多的当选。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参照村务监督委员会执行。
第八章 验收与总结
一、验收
(一)验收的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即将结束之时,就应着手做验收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市县区应抽调专人,组成几个验收组,每个验收组应有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县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一名领导同志任组长,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验收。在市县区验收之前,各乡镇(街道)对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可先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二)验收的内容
1.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是否健全,作用发挥如何;
2.选举发动与选民教育情况,培训选举骨干工作情况;
3.是否严格依法进行选举,对出现的问题能否及时处理;
4.各种资料,立卷归档工作情况;
5.村(居)民对选出的领导班子是否满意;
6.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验收组验收结束后,应写出验收报告,报市县区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二、选举文件立卷归档
县、乡、村(居)三级都要建立相应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种表格是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选举档案应长期保存,以备查询。
三、总结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都应该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尤其是市(县区)、乡镇两级的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还应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本届选举工作的情况,以便更好地指导下一次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