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神器”折射著作权保护不力

  鞠 实

  泛滥的网络“写作神器”,其本质是拼凑、抄袭,侵害了著作权人利益,折射出人们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不足以及著作权司法保护的痛点。

  9月28日,《人民日报》发文称网络小说抄袭成风,文章提到一名涉嫌抄袭的作家被调查发现,使用了写作软件中的素材。记者探访发现,淘宝上存在大量写作软件店家,多名店主称,此类软件用于辅佐小说写作(被誉为“写作神器”),主要还是依靠作者自身的思维与创作。律师认为,写作软件生成的内容并非真作品,如果接触了原作品,并超越借鉴范畴,将会被判定为著作权侵权。(9月29日《新京报》)

  所谓“写作神器”,就是通过开发一种软件,把相关文学作品等中的背景知识、外貌描写、环境描写、景物描写、场面描写等文字进行事先编辑保存或适时网络搜索,当写作软件购买者写作时,输入相关关键词,就会即时提供各种同类词句等供写作者选择使用。由此可见,“写作神器”,实为小说等素材的集合,是未经原作者同意便收集集合起来用来赚钱的“抄袭神器”,使用的写作者便可能涉嫌抄袭。

  问题是,即便如此有巨大涉嫌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网络“写作神器”,却何以如此泛滥呢?显然,“写作神器”背后的巨大利益关联是主要原生动力,而更深一层看,则是时下我们著作权保护不力的现实使然。

  一方面,对网络“写作神器”的出品和售卖者而言,其收集、集合网络上的相关公开文章片段或词句,并用于商业行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该事前争取原作者等同意为必要条件的。但现实却是,这却是相关经营制作者的私自行为,原作者等对此并不知情。

  另一方面,对网络“写作神器”的使用者而言,其恰当、少量的引用一些其他著作者的一些词句、观点等,并不涉及侵权,但事实却是时下不少的网络作者(作家),在写作时大量应用“写作神器”提供的词句段落等已发表的网络作品,已经涉嫌抄袭,但现实中关于这方面的严肃执法,也并没有见有多少,起码是不力的。

  泛滥的网络“写作神器”,其本质是拼凑、抄袭,侵害了著作权人利益,折射出人们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不足以及著作权司法保护的痛点。反过来讲,网络“写作神器”泛滥,不经意间给我国时下著作权保护不力添了一个生动的注脚。亦因此,面对网络“写作神器”泛滥,直接制作、售卖和使用者固然需要重视和规制,但同时也不要忘了对监管者的规制。同时,也需要从法治的层面对我们的著作权法进行补充、完善等。只有法制、执法和执行都加力,著作权保护不力的局面才能有效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