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残疾人之家的通知
闽残工委〔201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驻闽部队、武警福建总队:
自2008年省残联第五次代表大会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的共同努力,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提出的“表彰助残先进和自强模范”的要求,为弘扬时代精神,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倡导社会扶残助残,推动新时期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表彰一批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残疾人之家。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关心、帮助残疾人,积极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长期支持残疾人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单位(集体)。
2、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热心助残,长期坚持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农村一线的农民)。
3、残疾人之家:乡镇(街道)、企业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联直属事业单位;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等基层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收养机构和福利机构、福利企业、精神病院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十一五”期间已荣获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名额分配
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名额50个、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名额50个、残疾人之家名额50个。(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工作,集体助残氛围好,坚持扶残助残活动4年以上,并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措施得力,成果显著,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好评。
(二)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坚持扶残助残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学习等实际困难,有显著成绩;
2、为残疾人主持正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显著成绩;
3、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给予特别支持,有显著成绩;
4、在其他方面关心、帮助残疾人,有显著成绩。
(三)残疾人之家
1、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残疾人的普遍信赖;
2、模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落实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规定;
3、认真落实各项残疾人工作任务,搭建各种服务平台,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
4、密切联系残疾人,为残疾人办实事,为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就业等需求,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要求
(一)各设区市政府残工委要加强领导,成立评选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三)评选工作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选、审核,做到群众公认,真正体现先进性、模范性。
(四)认真填写“呈报审批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和当地党委纪检部门、综治部门、计生部门的协审情况,事迹材料一式2份,于4月10日前报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材料不全或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四、奖励办法
对获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残工委将分别授予“福建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福建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残疾人之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残工委推选;“全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残工委推选。经各设区市政府残工委初审后报省政府残工委审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含武警福建总队)由省军区政治部负责协调推荐;省直机关单位推选由本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残工委审定。
地 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 87668506(传真)
邮 编:350001
附件:1.评选“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残疾人之家”名额分配表
2.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残疾人之家“呈报审批表”
3.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协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