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有关政策问答

  1.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民工”)进城务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答: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答: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答: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解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7.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8.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解答:(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9.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1、外地人员来昆明市务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1)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2)身体健康;(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4)具备与用工单位招收的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5)各种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12、招工、求职应到什么地方?您发现单位有违法用工行为的,应向谁举报? 答: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招用流动就业人员时,必须办理招用工手续。接受劳动合部门的监督,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等。求职者求职应到劳动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所进行。您如果发现单位有违法用工行为,可以向市、区、县劳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所属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市监察支队举报电话:08713352415

  13、进城找工作一般通过哪些途径?

  答:(1)靠亲戚朋友介绍。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用花钱,还比较可靠,但是会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是亲戚朋友介绍的工作往往与他们正在干的工作有关,而这些工作不一定就适合自己。(2)由包工头带出。这种方式对于务工者来说比较直接,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多是用口头协议来维持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务工者缺乏有力的依据,会遭受损失。(3)参加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这种方式的优点,第一是务工者可以在没有亲戚朋友或包工头带出去打工的情况下,稳妥的外出打工;第二是信息真实可靠,管理比较规范,工资、待遇比较有保障;第三是有方便的后续服务,比如提供食宿,进行培训,春节回家可以帮助订车、船票等。(4)个人外出后临时找工作。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是比较自由,但是盲目性比较大,成功率低,风险较大。

  1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人员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信息咨询、供求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合同签证、劳动监察等“一条龙”服务。

  15、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普遍规模小,收费较高,经营灵活,效率较高。到这里找工作,一定要看有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所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把职业介绍许可证挂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如果到有“放心中介单位”标牌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就可以更放心了。

  16、找工作时应该怎样防止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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