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附全文)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    真:63586583

  关于《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并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促进就业工作成效,有必要对2005年制定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废旧立新,制定更加全面的就业促进条例,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灵活就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指导方针与各方责任

  一是明确本市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促进就业工作指导方针;二是细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有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学校等各方主体责任;三是对宣传引导、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作出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

  (二)加强政策支持与创业扶持

  一是明确加强投资、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联动,强化财政、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二是明确创业扶持措施、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载体建设等内容,以创业带动就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一是从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性别平等、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二是明确对传染病患者与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保障;三是对劳动者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查询作出限制。(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四)强化就业服务与管理

  一是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二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和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培育人力资源市场;三是对人力资源信息发布、就业监测、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就业管理内容作出具体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

  (五)加强职业能力建设

  为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明确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就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扶持、用人单位和相关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产教融合培训、公共实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及相关补贴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

  (六)加强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支持

  一是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作用,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二是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释解矫人员等重点群体细化就业帮扶措施。(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七)完善灵活就业促进措施

  一是从灵活就业服务、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细化保障措施;二是针对新就业形态,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协商确定标准等内容;三是建立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条)

  (八)强化监督管理

  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考核、部门监管、资金监管、人大监督等作出规定,并就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促进就业工作方面职责的意见和建议;

  2、对强化政策对就业工作的支持,提升就业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对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对支持、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指导方针)

  本市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

  第四条(积极就业观)

  本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倡导家庭树立积极就业的理念和勤劳致富的观念,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积极实现就业。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加强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统筹落实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拓展就业渠道,优化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改善就业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状况,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就业信息排摸、就业援助、政策宣传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形势调查和分析研判,牵头制定促进就业政策举措,分解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市、区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第八条(多方责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所联系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市场主体在招聘用工、稳定岗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需求,并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九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促进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积极实现就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推广促进就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区域协作)

  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就业创业服务协作,创新人才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畅通流动。

  本市按照国家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以及对口合作部署要求,完善劳务协作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就业和来沪就业。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政策协调联动与就业调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联动,强化财政、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增加就业岗位,提升就业质量。

  本市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政策性岗位带动就业的作用;发挥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挖掘和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投资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带动能力强和就业质量高的项目。

  第十四条(产业政策支持)

  本市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体系建设,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术型、技能型就业岗位,吸纳技术技能人才高质量就业。

  本市推动传统服务业变革,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本市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引导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

  第十五条(区域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点区域规划建设中应当注重完善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制定实施符合区域特征的就业创业政策,创新就业服务管理机制,提升就业质量。

  支持浦东新区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人才建设等方面创新探索,将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

  第十六条(财税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及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各类促进就业资金。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各类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

  第十七条(金融政策支持)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为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提供融资便利。

  本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功能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扩大就业。

  第十八条(教育政策支持)

  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定期开展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业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设置专业和确定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人才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分行业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支持企业加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和储备力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居住证、户籍及安居政策,吸引更多专业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海内外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政策支持)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一条(扶持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创业公益活动,鼓励帮助劳动者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扶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场地支持、开办便利、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措施,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经济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发挥各类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主体创新发展。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逐步扩大担保对象范围,提高担保额度,提升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便利度。

  第二十三条(创业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