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一托幼机构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食堂被处罚
原创 修法综办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也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对一托幼机构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2021年3月18日,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修水县义宁镇山谷大道的某托幼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厨房工作人员正在准备热食类加工制作,执法人员要求其负责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时,其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经县市监局查明,该托幼机构从2021年3月1日开始为小孩提供餐饮服务,截止到检查时,共有12个小孩在园内就餐,伙食费按月收取,标准是每人每月150元,截止检查时只收取了一个月的伙食费,经营额为1,800元,但在经营期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市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食品经营以来首次违法,其行为未造成后果,也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当事人也在积极改正(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在积极办理中),故决定减轻处罚。该托幼机构是当事人维持生计的主要途径,且当事人有继续经营的意愿,拟不作没收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等处罚。
同时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遂对该托幼机构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8800元。
后经依法催告,该托幼机构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县市监局遂向修水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对该托幼机构未缴纳的罚没款18800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7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修水法院认为,县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县市监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加处罚款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婴幼儿时期的饮食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之于孩子的未来至关重要。托幼机构在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时,应具备相关资质,加强责任意识,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确保婴幼儿食品安全落到实处,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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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邵文荣
原标题:《修水一托幼机构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食堂被处罚》